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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踐中,年齡超過60歲,已達退休年齡,但仍然在勞動工作的人還要很多。正因為有這樣的情況,單位用工經常有爭議,引發的勞動糾紛也不在少數。比如有的公司企業不認可與超過60歲的員工有勞動關系,從而造成這些大齡員工沒有辦法享受到公司里的一些待遇。那么,法院判決超過60歲勞動關系是否可以建立?關于這個問題,小編馬上為您在下文中做詳細解答。
一、法律對勞動者年齡沒有上限規定
法律沒有禁止用工單位聘用超過60歲的勞動者,超過60歲依然可以成為勞動者。
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勞動權作為公民的基本權利,我國每一個公民都應享有。對公民權利的剝奪和限制,必須由法律、法規明確規定。
我國《勞動法》中僅規定禁止雇傭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我國法律未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及個體工商戶招聘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這表明我國對于公民行使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的年齡下限作出了禁止性規定,而我國法律沒有對勞動者的年齡上限進行限制,只要公民年滿16周歲直至死亡,都具有行使勞動的權利。用人單位聘用已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的行為不屬于違法行為,其形成的勞動合同不屬于無效合同的范圍。因此,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繼續為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屬于勞動法調整的對象。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也就是說,勞動者領取基本養老金之日,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滅,未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依然存在。
二、我國現行勞動法律法規對農民工勞動者退休年齡沒有規定。
中國目前的勞動法律法規并沒有明確規定農民工的法定退休年齡。《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目前我國一般的法定退休年齡是“男滿60歲,女滿50歲(女干部滿55歲)”,但這些都是針對國家干部身份和工人身份的群體,對于農民工身份的群體法律法規并沒有明確規定其退休年齡。
關于勞動者法定退休年齡的規定,是賦予勞動者休息的權利,不是剝奪勞動權。公民可以行使權利,也可以放棄休息權利。當公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沒有辦理退休,未享受養老金作為生活保障,依然與用工單位建立用工關系的,應當為勞動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根據上述規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非退休人員,未享受養老金作為生活保障,繼續與用工單位建立用工關系的應該認定為勞動關系。
三、最高法院業務部門的審判指導原則,將超過60歲農民工與用工單位的關系認定為勞動關系。
最高法院觀點:法律并未禁止使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而且作為農民也無所謂何時退休。超過六十周歲繼續在城市務工的農民比較多,有些與用工單位形成勞動關系,依法應當保護這些務工人員的合法權益,給予其平等對待。從《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來看,也沒有將這些人排除出去,既然用人單位已經實際用工,職工在工作時間受傷的,參照《最高人民 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離退休人員與現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問題的答復》精神應可以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離退休人員與現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問題的答復》中,“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六十一條等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受聘于現工作單位,現工作單位已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其在受聘期間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這表明,既然離退休人員受聘受傷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農民工也當然可以;既然已離退休的人皆無工作年限限制,而尚無工作的農民工也應無退休年齡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2010)行他字第10號]》。給山東法院的答復內容為:你院報送的《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原則同意你院的傾向性意見。即: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據此答復可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不表明勞動合同關系自然終止。
綜上所述,法院判決超過60歲勞動關系是可以建立的,用工單位也應當按照勞動關系來處理,大齡員工也有權要求依法享受勞動者應有的待遇。有的無良公司不愿意承擔這樣的責任,或者直接否認,拒絕有這樣的規定,這時我們要舉起手來為自己維權,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相信法院會給我們一個公平的判決。
哪些情形屬于事實勞動關系
如何確認勞動關系
勞動者能否同時與多個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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