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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員工的工作年限到達了法定退休年齡,則員工與公司就已經解除了勞動關系,員工可以不用上班而享有社會保險的待遇。但i是有些公司為了留住一些專門人才,通過退休返聘再聘請員工回到工作崗位后,那么員工和公司之間是否還是可以形成正常的勞動關系呢?下面律霸為您講解關于再次建立勞動關系退休返聘后是否成立?
一、退休返聘時與員工建立勞動關系
(1)相關條例說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因此,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以后或依法享有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后,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的已不再是勞動關系,而是勞務關系。企業聘用退休人員的,不構成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只成立民法意義上的勞務關系。
勞動者一般是指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以從事某種社會勞動活動而獲得收入為其主要生活來源,依據法律或勞動合同的規定,在用人單位從事相關勞動活動并獲取相關勞動報酬的自然人。在勞動者達到一定年齡后,其身體健康、勞動技能等各方面都有下降,發生勞動風險的機會則有上升,已不適合繼續從事勞動,故在達到一定年齡后就應該強制退休。在強制退休之后,為保護退休人員的利益使其生活有保障,國家建有離退休制度,可領取養老保險金。就法定退休年齡各國規定不一,有的國家(如美國)沒有退休制度,只要勞動者身體健康許可,均可以繼續工作。我國由法律直接規定退休年齡,《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涵義的復函》(勞社廳函[2001]125號)規定: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指國家法律規定的正常退休年齡,即: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干部年滿55周歲。該規定為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允許更改或違反。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考慮到勞動者年老后勞動能力下降,雖然法律承認勞動者退休后仍能夠發揮余熱,但其已不再具備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資格。從社會保險關系上看也是如此,員工退休后即無須繼續繳納社保,并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一般而言,社保機構不接受一個退休員工一面享受養老保險,一面又繼續購買工傷保險(當然,我們國家有些地區允許購買工傷保險)。
(2)法律條文解讀
首先,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合同,合同內容必須對社會保險、勞動保護等內容進行規定,體現了勞動法對于勞動者的特殊保護,用人單位無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等。而退休人員再就業所簽訂的協議不屬于勞動合同,雙方簽訂的聘用協議主體平等,所有的內容由雙方協商確定,不再受國家特殊保護,用人單位無故解除協議時也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其次,從社會保險關系上看,員工退休前已經購買了社會養老保險,退休后便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如果退休人員再就業與單位存在勞動合同,那么單位必須再次幫其購買保險,我國社保機構不接受一個退休員工一面享受養老保險,一面又繼續購買工傷保險。退休人員再就業的如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的是勞動關系,則意味著退休人員與在崗人員無區別,那么我國制定的相關退休制度形同虛設。這樣操作對用人單位也是不公平的。
最后,勞動者勞動年齡在法定年限屆滿之后,也是勞動者勞動年齡的終止之時,退休人員重新受聘,在工作崗位上付出的勞動,應享有獲取報酬的權利,同時其已經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領取了退休金,國家已保證其老有所養,因此退休再就業的,不應在劃入勞動關系中,不應在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調整,雙方應當屬于勞務關系。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得出再次建立勞動關系退休返聘后是否成立的答案,依據以上的相關條文,已經說明在員工已達到退休年限如果再被公司返聘回工作崗位的,則建立的不再是勞動關系而是勞務關系,這是律霸對以上問題的詳細解答,希望能幫助到您,祝您生活愉快。
如何確認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怎樣解除勞動關系
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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