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不能協議離婚
以下情形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申請:
(1)一方當事人請求登記離婚的;
(2)雙方當事人請求離婚,但對子女撫養、北京離婚律師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分割、債務清償未達成協議的;
(3)雙方或一方當事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4)雙方當事人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
對離婚的效力,《婚姻法解釋(二)》第8條第1款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為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當事人有權就:“履行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民法院應當受理。男女雙方當事人請求變更協議離婚后1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訴至人民法院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同樣也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
雙方應當在協議中確認同意離婚,確認夫妻共同財產有哪些,如何分割;有無子女或子女由誰撫養,另一方撫養費數額以及不撫養子女一方的探視時間和探視方式;以及有無債權債務及分配方式。以上任何一個問題沒有達成一致意見,都不能辦理協議離婚,仍屬有爭議的離婚,需起訴至人民法院處理爭議問題。符合以上條件者,必須雙方共同親自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中國公民和外國公民在我國登記結婚的,離婚時可以在中國公民戶口所在地辦理協議離婚。如戶口所在地和經常居住地不符,只能到戶口所在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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