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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和不斷完善,勞動力契約化也變得越來越常見。勞動力契約化的普遍,出現了很多形式的勞動力使用方式,就比如勞動關系、勞務關系、承攬合同、雇傭合同等都是表示勞動力價值的使用方式。在這幾類常見了勞動力使用方式中,一般承攬合同與勞動關系最容易弄混淆,那么承攬合同勞動關系之間的區別是什么呢?一起來了解。
一、勞動關系
勞動關系,從法律意義上講,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勞動法中所規范的勞動關系,主要包括以下三個特征:
1、勞動關系是在現實勞動過程中所發生的關系,與勞動者有著直接的聯系。
2、勞動關系的雙方當事人,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提供生產資料的勞動者所在單位。
3、勞動關系的一方勞動者,要成為另一方所在單位的成員,要遵守單位內部的勞動規章以及有關制度。
二、承攬合同
承攬法律關系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生產工具,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給付報酬而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形成的法律關系。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關系是一種典型的完成工作的法律關系。承攬關系的標的是一定的工作成果,這是其主要特征。承攬注重的是工作成果,而不是工作本身。承攬人以自己的技術、設備和勞力獨立完成工作,這是承攬關系的人身性表現。
三、承攬合同勞動關系之間的區別
雙方當事人就事實勞動關系還是承攬關系的性質發生爭議時應綜合分析下列因素:
1、雙方當事人之間是否為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給付報酬;一方提供的勞務與所獲報酬之間是否具有對價性質。事實勞動關系是以勞動者直接提供勞務為目的的;而承攬關系則是以完成工作成果為目的,提供勞務僅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2、一方是否受另一方的控制、指揮和監督,即雙方是否形成了從屬關系。事實勞動關系中,勞動者從屬于用人單位,提供的是從屬性的勞動;而承攬關系中,承攬人與定作人之間并無從屬關系,承攬人可以自行支配工作時間,并以自己的設備,負擔危險責任,承攬人的勞務行為系獨立性的勞動。
3、當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勞動是其獨立的業務或者經營活動,還是構成合同相對方的業務或者經營的組成部分。如果當事人之間為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勞務并接受其制、指揮和監督,由其指定工作場所、限定工作時間、提供勞動工具或設備,定期給付勞動報酬,所提供的勞動是接受勞務一方生產經營活動的組成部分,可以認定是事實勞動關系;反之,則應認定是承攬關系。
勞動關系從法律意義上來講,是指用人單位聘用勞動者,為勞動者提供相應的勞動環境并支付勞動薪水。承攬合同則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于定作人勞動成果,定做人接受到了承攬人的勞動成果以后給承攬人支付相應的薪水。
勞動者能否同時與多個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
如何確認勞動關系
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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