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離婚協議書應注意什么
(一)離婚協議書是不是雙方自主自愿簽訂的;
這里就是說協議離婚的前提必須是雙方自主自愿,不是任何一方或者是他人對夫妻二人以任何非法的手段強迫規定協議內容,協議本身應當是一個雙方一致商量達成的書面性材料。
(二)子女與何方共同生活,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養育應承擔的費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協議離婚后,子女的撫養問題及撫養費的問題是離婚雙方必須關心的問題,一般情況下沒有與子女生活的一方應當向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支付撫養費。具體說來,不直接支付撫養費的一方支付的撫養費不超過固定收入的30%,具體支付的方式及期限經雙方同意即可。
(三)夫妻共同財產的怎么分;
在簽訂離婚協議前,應當將雙方的共同財產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后分割,并應當在協議的最后列出共同財產清單,以便在協議離婚后一方反悔或者其他情況的發生。
(四)共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
針對夫妻離婚前因生活發展需要產生的共同債權及債務,一般約定為雙方平均享有或承擔。債權的具體享有方式及債務的清償責任也是以雙方約定的協議內容為準。
(五)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
一般情況下,一對夫妻只有一套住房,如果雙方解除婚姻后勢必會導致一方沒有住房,那么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中可能會涉及到未取得房屋使用權及所有權的一方提出異議,這就需要雙方就住房及臨時解決的方案做一個明確的約定。
(六)不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權實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協助的義務;
離婚協議簽訂并領取離婚證后,夫妻雙方不再共同生活,這就可能會給不與子女生活的一方對孩子的探望造成困擾,因此,為能給離婚后的子女提供一個相對較好的生活環境,那么雙方應當在探望權的實行方式及探望時間做約定。
(七)雙方當事人的簽名(簽字或蓋章);
(八)離婚協議書制作的時間。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做法醫鑒定幾天出結果
2020-12-13離婚后有關子女的探望問題如何規定?
2021-02-14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怎么承擔
2021-03-21房屋抵押登記流程
2021-03-05撫恤金第二順序是等額繼承嗎
2021-03-18合同形式的概念
2021-01-13違法霸占農村公用地如何處罰
2020-12-30夫妻唯一住房可否拍賣
2021-01-18員工有精神病怎么辦
2020-12-19變更勞動合同時職工應注意些什么
2021-01-31企業為員工買人壽保險有哪些作用
2021-01-24如何認定保險合同的效力
2021-03-05保險合同的解除形式可分為
2020-12-18家財被盜未及時報案 保險公司拒賠合理嗎?
2021-03-03保險公司對無證駕駛肇事逃逸仍需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嗎
2021-01-20免賠額的相關知識有哪些
2020-12-14修改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標準文本的通用條款是否有效
2021-01-20土地出讓轉讓的流程
2021-02-18轉包的土地是否合法如何判定
2020-12-20土地流轉發生糾紛時用什么解決方式最好
2021-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