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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系的存在對于務工的我們來說是非常重要的,因為在后續可能會因為一些問題出現需要我們提供勞動關系的相關證明,雖說沒有勞動合同協議也可以用其他的方式來證明勞動關系,但并不是所有情況都可以證明的,擁有勞動關系協議合同還是非常重要的。那掛靠是不是與勞動關系呢?
一、“勞動關系”的認定標準
雖然等法律法規均使用了“勞動關系”這一術語,但是,什么是勞動關系,法律上的界定并不明確。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所以,過去勞動合同被認為是勞動關系的法定形式,也是確認勞動關系的必要條件。但實踐中經常有用工單位故意不與勞動者,借此來規避其應盡的勞動法義務。為填補這一漏洞,2005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下發了《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該通知規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這種符合勞動關系實質要件,但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被稱之為“”。
“從屬性”是勞動關系的最大特色。從屬性包括人格上、經濟上和組織上的從屬性。“人格從屬性”主要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時,將其人身在一定限度內交給了用人單位。“經濟從屬性”表現在勞動者通過勞動換取生活資料,體現出勞動力與勞動報酬的交換關系。“組織從屬性”是指勞動關系建立之后解除之前,勞動者始終作為用人單位組織中的一員而存在,受用工單位的指揮與控制。
二、掛靠人與被掛靠人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司法實踐中,雖然個人購買的車輛掛靠其他單位且以掛靠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的,其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但掛靠人將營運車輛租賃或者承包給實際駕駛員的情形下,對外出租或者承包收取租金或承包費只是所有權收益的一種體現,并非是對機動車營運享有的利益,承租人或者承包人自主控制、支配機動車,并自主享有營運收益。所以,相對掛靠人雇傭駕駛員營運來說,掛靠人出租或者承包營運車輛的,實際駕駛員無論是相對于掛靠人還是被掛靠人,人格上、經濟上和組織上的從屬性都更弱,以至于影響到“勞動關系”的形成。雙方并沒有人身與組織的從屬性,所以雙方不構成勞動關系。
勞動關系協議是非常重要的內容,能夠直接幫助證明個人與其他單位的勞動關系,當遇到一些問題的時候勞動協議是非常重要的。掛靠關系是否屬于勞動關系其實是和自身的相關情況有關系的,并不是說所有的掛靠都不存在勞動關系,也不是所有的掛靠存在勞動關系。
確認勞動關系的依據有哪些
如何收集證據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
怎樣證明員工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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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 曹美林律師畢業于四川師范大學法學本科。專業領域:法律顧問,合同管理。曾在深圳市博雅成信金融服務有限公司從事法務工作,負責公司內部管理規范的審核,主要涉及公司部門問責制度、員工行為規范及考核細則、員工外派管理制度;業務合同的設計與審核。后于北京盈科(成都)律師事務所工作,負責跟進大量訴訟案件,包括民間借貸、婚姻家事、人身損害、合同糾紛、公司糾紛等。現在四川瑞展律師事務所從事專職律師。從業以來,以治事勤敏的精神和嚴謹的工作態度,贏得了客戶的贊譽和肯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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