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闖民宅已批捕是否會被判刑?
私闖民宅已批捕是會被判刑,我國《刑法》規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構成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我國《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這一規定是《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之規定的憲法淵源。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的規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應當立案。本罪是行為犯,行為人只要未經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強行闖入他人住宅或者經要求退出仍無故拒不退出的,原則上就構成本罪,應當予以立案追究。
二、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構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我國《刑法》把非法侵入住宅犯罪放在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權利中,我們不難得出,本罪所侵犯的同類客體是國家對公民人身權利的保護。
(二)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非法”是指違背住宅內成員的意愿,或者沒有法律根據。“侵入”主要指未經住宅權人同意、許可進入他人住宅,以及不顧權利的反對、勸阻,強行進入他人住宅。
(三)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構成本罪。
(四)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的侵入或不退出行為,違反了權利人的意思,或破壞他人住宅的安寧,而積極侵入或消極不退出,就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誤人他人住宅,一經發現立即退出,或者有正當理由必須緊急進入他人住宅的,不構成本罪。
理論界對本罪的犯罪形態有兩種觀點。一種意見認為是繼續犯,行為人從侵入時起到退出時止,對住宅安寧侵害處于繼續之中。另一種意見認為是行為犯,行為人的身體侵入住宅時,就構成犯罪的既遂。筆者認為,本罪的犯罪形態可以分兩種情形討論。
日常生活當中,不論是在什么樣的緊急狀況之下,都不能夠未經他人的同意和辦理相關合法手續,就侵入到他人的住宅,否則將為此非常慘重的代價,不要以為這是一件非常小的事情,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話,可能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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