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正當防衛的相關規定是什么?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八條 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正當防衛的認定標準:
1、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
2、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
3、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人;
4、正當防衛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5、對不法侵害行為人,在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時,所造成損害的行為。
二、以下情形不屬于正當防衛
1、防衛過當。
2、防衛挑撥。
3、防衛侵害了第三人,也叫局外防衛。
4、假想防衛。
5、事前防衛
6、事后防衛。
7、互毆行為不屬于正當防衛。
8、防衛的目的是保護非法利益不屬于正當防衛。
三、民事糾紛的審理時間
一審審限一般6個月。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準;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為普通程序繼續審理。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民事訴訟審理期限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關于正當防衛,大多數人都習慣性的覺得這是面對刑事案件當中的某些不法侵害行為的時候才具有的一種權力,但是通過以上資料我們看到,民事糾紛的過程當中根據當時的情況可以適當的進行正當防衛,但如何約束正當防衛的底線是比較模棱兩可的。
當事人假想防衛屬于正當防衛嗎?
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之間的區別是什么?
如何區分正當防衛過失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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