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脫逃罪的構成特征是什么
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管理秩序,對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罪犯進行拘留、逮捕、羈押、監(jiān)管是司法機關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施加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法律強制措施,是保護人民、維護社會秩序,同犯罪作斗爭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司法機關司法活動正常進行的必要環(huán)節(jié)。接受司法機關依法對其所采取羈押、監(jiān)管,是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罪犯必須遵守的義務。如其不遵守義務而脫逃,就直接破壞了司法機關的監(jiān)管秩序,妨害了司法機關的活動。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逃離羈押、改造場所。羈押場所主要是指看守所。改造場所主要指監(jiān)獄、勞動改造管教隊、少年犯管教所等。另外,押解犯罪分子的路途中,也應視為監(jiān)管場所范圍。譬如,被逮捕的罪犯在被押送至人民法院應訴受審的途中脫身逃跑的,被判刑的罪犯在被押解至勞改機關關押的途中,跳車、越船脫逃的均是脫逃行為。行為人的逃跑方法有使用暴力脫逃與未使用暴力脫逃兩種,未使用暴力脫逃,是指行為人尋找機會,創(chuàng)造條件,乘司法工作人員不備而逃跑。
使用暴力脫逃,是指行為人通過對司法工作人員施以毆打、捆綁等暴力行為,或者威脅、恐嚇等脅迫行為,而擺脫其監(jiān)管控制。從人數(shù)上看,有單個人逃跑的,也有數(shù)人共同逃跑的。無論采取什么形式脫逃,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脫逃的形式屬于量刑情節(jié)。但是,如果脫逃中犯有重傷害或者故意殺人的,應按處理牽連犯的原則,從一重罪處罰。對于多數(shù)人集體脫逃的,應按共同犯罪論處。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依照本法與刑事訴訟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即一是依法被拘留、被逮捕的未決犯;二是已被判處拘役以上刑罰,正在勞改機關服刑的已決犯。只有上述兩種人才能成為本罪主體。被行政拘留或勞動教養(yǎng)的人逃跑的,不構成本罪。
被錯抓、錯判的人,獨立實施脫逃行為的,不構成本罪。但可以以參與其他人脫逃行為的方式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直接故意。行為人脫逃的目的是逃避羈押與刑罰的處罰。如果沒有逃避羈押或刑罰處罰的目的,則不構成犯罪。例如,犯人獲準回家辦理喪葬事宜,確實因故未能按時返回監(jiān)獄,就不能視為脫逃罪。
二、脫逃罪應該如何認定
行為人實施脫逃的目的在于逃離羈押或者改造場所,以達到逃避關押、改造的目的。因此,脫逃行為是否得逞,主要應看行為人是否逃出了羈押、改造場所,是否擺脫了看管人員的控制,已經逃離羈押或改造場所的范圍,擺脫了看守人員監(jiān)視控制的,就是脫逃既遂;
實施脫逃,如果在羈押改造場所內被發(fā)現(xiàn),或者雖然逃出了羈押改造場所的范圍,但在看守人員直接監(jiān)視下被抓回的,是脫逃未遂。區(qū)別既遂與未遂,是裁量刑罰的一個依據(jù)。
如果查明行為人脫離勞改場所,確實是偷干其他的事情,并無脫逃意圖的,如在農田勞動的犯人,晚間溜出勞改場所,去偷附近農民種植的瓜果等,不宜作為脫逃罪論處,可視其情節(jié)給予紀律或者其他處罰。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進行逮捕、監(jiān)管是司法機關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施加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法律強制措施,是維護社會秩序,同犯罪作斗爭的重要手段。前述人員如果不遵守義務而脫逃,就直接破壞了司法機關的監(jiān)管秩序,這一行為就有可能成立脫逃罪。
構成脫逃罪的該如何處罰
最高法院脫逃罪追訴時效是否有限制
私放在押人員罪和脫逃罪的區(qū)別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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