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時候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離職申請后,因為種種原因勞動關系一直未解除。這樣豈不是耽誤了勞動者找新工作的時間么,那原勞動關系未解除可以就業嗎?這個問題想必很多上班族都比較關心,下面就由律霸小編給大家說一說。
一、原勞動關系未解除,勞動者可以就業嗎?
勞動者提前一個月提出即可解除合同。自動離職也是一種解除合同的方式。與前一種方式不同的是,提前一個月告知的,可以要求企業支付一個月的補償。而自動離職的沒有這種待遇。一般情況下,自動離職后即可以找工作。但與原企業簽訂了保密協議和競業協議的則受限制。簽保密協議的不能在與原工作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單位工作,也不能將在原單位知道的信息外傳,否則構成不正當競爭,要承擔賠償責任。
二、和原來的單位還沒有解除勞動關系在找簽勞動合同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未與之前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到新公司工作的,如果給原公司造成損失,原公司可以要求勞動者及新用人單位賠償該損失。如果勞動者已解除勞動關系,只是未實際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那么勞動者可以去新用人單位工作,不影響。《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雙重勞動關系是否合法?
目前法律上對雙重勞動關系沒有明確規定,而且有些沖突。但就個別條款分析推斷出的是不認可,比如《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造成嚴重影響或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同時《勞動法》中第99條又對對法律責任的一種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需承擔法律責任的條件是,勞動者未解除與上一個單位的勞動合同,并且對原單位造成經濟損失。還有就是涉及社保的部分,又認可了雙重勞動關系。
《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條規定,職工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其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該規定事實上承認了雙重或多重勞動關系的存在。但是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比如某些兼職不僅大量存在,而且也不違反影響原來工作、競業禁止和社保問題的就是合法的,比如會計兼職幫人記賬,這類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存在應當將其作為勞務關系比較合適。
其實現實生活中,經常會發生勞動者原勞動關系未解除一直無法找工作的情況,這對勞動者非常被動。關于原勞動關系未解除可以就業嗎的說法有兩種觀點,目前主流觀點認為員工要解除原勞動關系,并且應該帶著離職證明去找工作,這樣對于保證新公司利益和自身利益都有好處。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律霸三亞律師。
原勞動關系未解除新公司能查出來嗎? ?
企業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 ?
未認定工傷前可否解除勞動關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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