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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并不是必須要約定的,完全可以有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是否約定試用期。而要是約定試用期的話,那么就要按照國家對試用期的規定來執行,那么大家知道我國試用期時間有多長嗎?具體內容請從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試用期時間有多長
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二、試用期內的工資怎么確定
由于《勞動法》對試用期的規定非常原則,缺乏具體的可操作條款,實踐中用人單位往往利用試用期的“模糊規定”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試用期演變成了“白干期”、“廉價期”,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獲得的勞動報酬非常低廉,嚴重損害了勞動者的利益。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第20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兩個“不低于”原則,首先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這是試用期工資的最底線;其次,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
三、試用期和實習期有什么區別?
實習期也稱見習期,如下是關于試用期和實習期的區別:
1、從功能上看:設立見習期是用人單位便于對勞動者熟悉業務、提高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其主要功能是學習;而試用期強調的是相互了解、選擇,認定彼此是否適應,其功能是評判。
2、從適用對象上看:見習期僅適用于首次參加工作的勞動者(一般為畢業的學生);而試用期對變更工作后的勞動者同樣適用。
3、從適用上的不利后果看:用人單位對表現特別不好的見習生退回學校,由學校重新分配;而對試用工而是解除勞動合同。
實踐中,試用期與我們常說的實習期是不一樣的。而至于試用期時間的問題,我國《勞動合同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詳細的時間雙方可以自行約定,但必須要根據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時間來確定試用期時間的大致范圍。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律霸浙江律師。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注意什么
試用期的福利待遇有哪些
試用期辭職要交違約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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