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未遂成成立的條件有幾種
成立犯罪未遂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犯罪分子已經著手實行犯罪。
所謂著手,是指犯罪分子開始實行《刑法》分則規定的某一具體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行為。故意殺人的開始舉刀、掏槍,投毒的開始放置毒物,盜竊的開始伸手竊取等,這些行為開始的一瞬間就是著手。
(2)犯罪沒有得逞。
所謂犯罪未得逞,是指行為人的行為沒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即沒有完成犯罪。如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是故意殺人罪的客觀要件,如果沒有把人殺死,他就沒有完成這一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構成故意殺人的未遂。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所謂意志以外的原因,即犯罪未得逞并不是犯罪分子自愿的,而是由于不可克服的其他原因造成的。一是客觀原因,如遭到被害人強有力的反抗,遭到其他人的制止或自然力的阻礙,如縱火犯點燃房屋剛離去,恰逢天降大雨將火澆滅;二是犯罪人自身的原因,如能力不濟,或作案時突然發病的;三是犯罪人主觀上認識錯誤,如誤把牛馬當人殺,或投毒時誤把白糖當砒霜。
第二款是關于未遂犯刑事責任的規定。犯罪未遂所造成的實際危害一般較之犯罪既遂要輕,因此,本條規定: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犯罪未遂的特征有哪些
1、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是指行為人開始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作為某種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
2、犯罪沒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內容沒有完全實現,沒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對于結果犯,行為人僅僅實現了其實施犯罪的故意,沒有實現其犯罪的目的或犯罪結果的故意。對于實行犯,其實施犯罪行為的故意也沒有完全實現,即行為人欲實施完畢的行為沒有實施完畢。不論行為和結果,都是刑法規定的作為犯罪客觀方面要件的必要組成部分;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為人沒有預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觀原因。
雖然犯罪未遂是因為行為人意志之外的原因而導致犯罪沒有完成,但相比犯罪既遂,這其實已經很不錯了。因此,對犯罪未遂的處罰就會比犯罪既遂的處罰要輕一些。根據刑法的規定,成立犯罪未遂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也就是說雖然此時未遂犯也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但卻可以根據實際的犯罪情節,可以對未遂犯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
犯罪未遂工具對象屬于不能犯嗎?
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區別有哪些
如何認定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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