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告無罪的法條規定是什么?
《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宣告無罪后工資怎么辦?
恢復當事人判刑前的原工資級別,并補調被判刑期間按規定應給予調整或晉升的工資。企業自行浮動的工資仍由原企業按其有關規定自行妥處。補發工資應按當事人被錯判服刑期間各階段(調級前后)應得工資分段補發。
考慮到有些企業經濟效益波動較大,特別是有些正在或者曾經處于停產、半停產的困難時期的企業,各補發階段應與本單位職工同時期所得工資水平一致,補發工資時,應扣除本人服刑期間已發的生活費等費用。企業職工被錯判,宣告無罪釋放后,企業應恢復與該職工的勞動關系,恢復其原工資待遇。
三、無罪釋放的程序是什么?
根據法律規定,對于被依法釋放的人,看守所根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的釋放通知文書,辦理釋放手續。
1、拘留后,辦案機關發現不應當拘留或者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通知立即釋放的;
2、逮捕后,辦案機關發現不應當逮捕,通知釋放的;
3、人民檢察院作出免予起訴、不起訴決定,辦案機關通知釋放的;
4、經人民法院審判后宣告無罪或者免于刑事處罰,通知釋放的;
5、看守所監管的已決犯服刑期滿的。
綜上所述,我國刑訴法中有明確的法條對宣告無罪作出規定,其明確了適用條件,存在被告人死亡、已過刑事訴訟時效或者犯罪情節特別輕微可以免于刑罰等,法院可以宣告無罪。等判決書下達后,看守所或者辦案機關及時給當事人辦理釋放手續。
無罪刑事上訴狀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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