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經營是否有犯罪未遂狀態
非法經營罪存在未遂,以實際銷售作為既遂標準。理由是,收購、儲存、運輸、包裝、批發、零售等一系列經營活動的核心行為和最終落腳點都是出售行為,不加以區分則無法體現非法經營行為以謀利為目的的主觀特征。從客觀方面看,同樣是實施了收購、儲存、運輸、包裝等經營行為的,對于本罪的犯罪客體即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煙草專賣制度所產生的危害,尚未出售的,相較于已將其謀利目的實現的銷售行為,顯然要小得多。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之規定,偽劣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尚未銷售的行為認定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也應以實際銷售作為非法經營罪的既遂標準。
非法經營案件犯罪中止還會受到處罰,《刑法》第24條第2款規定:“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根據本款規定,對中止犯的處罰是:沒有造成損害的中止犯應當免除處罰;(二)對已經造成損害的中止犯,應當減輕處罰。
二、非法經營罪具體表現
(1)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所謂專營、與賣物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只能由特定部門或者單位經營的物品,如煙草、食鹽、麻醉藥品等。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是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允許在市場上自由買賣的物品,如棉花、化肥、農藥、種子等。
(2)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
(3)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非法買賣外匯。
綜上所述,對于非法經營是存在犯罪未遂的狀態的,非法經營會以實際銷售的行為結果來作為非法經營罪的既遂標準,所以對于尚未出售的,相比于已經謀利的銷售行為,是比較輕的,所以在量刑上也會從未遂來進行考慮。
非法經營罪司法解釋是什么
非法經營疫苗的行為構成什么罪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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