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預備的概念與成立條件是什么?
犯罪預備亦稱預備犯。是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行為。故意犯罪中介于犯罪決意與著手實行犯罪之間的一個階段。行為人在此階段上,主觀方面具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即明知其預備行為是為侵害某種客體制造條件,并希望以此保證犯罪的既遂;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為實施犯罪而準備工具、制造條件,既可以是作為的形式,也可以是不作為的形式。
1.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犯罪預備的目的,是為了順利地進行犯罪活動,實現(xiàn)犯罪意圖,體現(xiàn)了預備犯的主觀惡性,這是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主觀依據(jù)。
2.行為人已經為實施犯罪進行了準備活動。這種準備活動在法律上主要規(guī)定為兩種情況:
一是為實施犯罪準備工具和物品的行為。準備的工具和物品包括用以殺傷、威脅被害人的各類兇器物品;用以偽造貨幣、票證、文印的各類器具材料;用以掩護犯罪活動、排除障礙物、銷毀罪證的各類工具物品等。準備工具和物品的手段、方法也各不相同,主要有制造、修理、改裝、購買、借用、騙取、竊取等。
二是為達到犯罪目的創(chuàng)造條件的行為,主要指準備工具以外的其他創(chuàng)造條件的行為。如為實施犯罪,事先察看犯罪現(xiàn)場、選擇犯罪時機、探聽被害人行蹤、演習犯罪手段和技巧、擬定犯罪實施計劃、尋找犯罪同伙等等。
從準備工具、制造條件對實施犯罪所起的作用來看,都是著手實施犯罪之前,準備犯罪的行為,都是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這是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客觀依據(jù)。如果行為人僅僅將犯罪意圖表露出來,而未進行犯罪的準備活動,那就不是犯罪預備。
根據(jù)刑法的規(guī)定,對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在一般情況下,由于預備犯僅僅處于犯罪的預備階段,還沒有著手實施犯罪,也沒有造成實際的社會危害結果,其社會危害程度要低于既遂犯,因此,在對預備犯的處罰上可以輕于既遂犯,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但對于個別預備犯情節(jié)特別惡劣、主觀惡性嚴重、危險性大的,也可以不予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于預備犯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則可以依據(jù)刑法的規(guī)定,免除處罰。
對于犯罪預備,我們需要根據(jù)犯罪嫌疑人的相關行為,以及是否具備了犯罪的相關意識來進行判斷。如果已經具備犯罪預備的行為的話,那么被公安機關抓捕之后,會按照既遂犯進行從輕處理,但是還是需要負一定的刑事責任。
哪些行為屬于犯罪預備?
怎樣認定犯罪預備行為?
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的區(qū)別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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