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預備可以判無罪嗎?
犯罪預備行為是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行為,犯罪預備形態則是犯罪行為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預備階段的停止形態。我國刑法理論一般認為,行為符合犯罪構成是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根據,犯罪預備行為也有其犯罪構成,它是一種具備修正的構成要件的犯罪未完成形態。這是追究犯罪預備行為的刑事責任的法理根據。犯罪預備行為雖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體,但已經使犯罪客體面臨即將實現的現實危險,因而同樣具有社會危害性。因此,犯罪預備行為同樣具有可罰性。
我國刑法第22條第2款認可了這一學說,規定對于預備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同時考慮到犯罪預備行為畢竟尚未著手實行犯罪,還沒有實際造成社會危害,刑法又規定,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 犯罪預備形態的主觀特征
(1)行為人進行犯罪預備活動的意圖和目的,是為了順利著手實施和完成犯罪。可見,預備犯的主觀方面既有進行犯罪預備活動的意圖,又具有進而著手實行和完成犯罪的意圖。但是后者尚未實際展開而只是在犯罪預備活動中間接地得到反映;而前者,即為了順利地著手實施和完成犯罪而進行犯罪預備活動的意圖與目的,才是預備犯主觀方面主要的內容和特征所在。犯罪預備行為的發動、進行與完成,都是受此種目的的支配的。
(2)犯罪在實行行為尚未著手時停止下來,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即是被迫而非自愿在著手實行行為前停止犯罪。這是犯罪預備與犯罪預備階段中止的關鍵區別所在。所謂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足以阻礙行為人著手實行和完成犯罪的因素,如果該因素不足以阻礙行為人繼續著手實行犯罪的,行為人也認識到這一點的(排除行為人存在認識錯誤而構成犯罪預備的情形),應認定為犯罪預備階段中止。
犯罪預備是犯罪情況中的一種形態,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應當嚴格按照相關程序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在犯罪分子沒有犯罪事實的情況下,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和認定,避免出現法律適用錯誤,具體情況下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
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的區別是什么
刑法中犯罪預備屬于犯罪嗎?
犯罪預備的成立條件是什么?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面對拆遷,你知道怎么談判嗎
2021-02-12監獄假釋以后多久出獄
2020-11-17海事訴訟被請求人的財產包括哪些
2020-12-19剛出交通事故怎么處理
2021-02-14上海離職補償金標準最長補償多少月
2020-11-26員工在下班路上受傷公司如何處理
2021-01-16婚姻法關于離婚協議法律如何規定
2020-11-18老人超市摔倒應該誰負責
2021-03-24下崗職工轉移勞動關系的三個難點
2021-02-20一裁終局不包含勞動糾紛嗎
2020-12-18現金價值的概念是什么
2020-12-24中暑死亡是否屬于意外傷害
2021-01-12保險公司最多可以賠償的費用是多少
2020-12-18保險合同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2020-12-23保險合同的主體包括哪些
2020-12-26批準設立的保險公司登記有哪些注意事項
2020-12-25保險索賠五大訣竅
2020-11-22保險代理人的業務范圍
2021-03-23有關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幾個基本
2020-12-21什么是空心房,拆遷有補償嗎
2020-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