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規定犯罪預備是否夠罪?
根據我國《刑法》在第二十二條中規定對預備犯也應予以刑事處罰,但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犯罪預備是著手實施前的階段,而犯罪未遂則是已經著手實施,但是因為其他外界原因沒得逞,比如想盜竊因為有人巡邏沒偷成,比如想搶劫因為遭到反抗沒搶到錢,但是行為實施時已經構成犯罪,只是沒有得到財物而已。但如果為盜竊去購買鉗子等作案工具,為搶劫去購買槍支、刀具或踩點等顯然是在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屬于犯罪預備。
二、 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的區別
1、概念不同:
犯罪預備是指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但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著手實行犯罪的形態;而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2、處罰不同:
犯罪預備行為是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行為,犯罪預備形態則是犯罪行為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預備階段的停止形態。我國刑法理論一般認為,行為符合犯罪構成是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根據,犯罪預備行為也有其犯罪構成,它是一種具備修正的構成要件的犯罪未完成形態。這是追究犯罪預備行為的刑事責任的法理根據。犯罪預備行為雖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體,但已經使犯罪客體面臨即將實現的現實危險,因而同樣具有社會危害性。
因此,犯罪預備行為同樣具有可罰性。我國刑法第22條第2款認可了這一學說,規定對于預備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同時考慮到犯罪預備行為畢竟尚未著手實行犯罪,還沒有實際造成社會危害,刑法又規定,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犯罪預備行為是犯罪分子在實施犯罪事實之前所做的各項準備工作,所以并不一能直接導致了犯罪事實,如果沒有造成犯罪事實時,是可以免除處罰的,但在犯罪預備中已經造成了其它的損失或者犯罪事實的,也應當進行處罰,但可以減輕處罰。
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的區別是什么
犯罪預備的成立條件是什么?
怎樣認定犯罪預備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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