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防衛行為侵害第三者法益包括四種類型。第一種類型是防衛行為的結果發生于第三者,對此應采用綜合分析說,視具體情況分別成立緊急避險、假想防衛或普通犯罪。第二種類型是侵害者利用第三者之物,防衛者反擊時損害該物的情況,這應成立正當防衛。第三種類型是侵害者將第三者的人身作為工具加以利用,防衛者反擊時傷害到第三者的情況,這也屬于正當防衛,但在成立條件上應從嚴解釋。第四種類型是防衛者利用第三者之物導致該物損害的情況,對此需視情況分別成立緊急避險或正當防衛。關鍵詞:防衛行為第三者法益侵害面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被侵害人有權實施正當防衛,而防衛行為應當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但如果防衛行為侵害到沒有實施不法行為的第三者的法益時又應當如何處理呢?從司法實踐來看,侵害第三者法益的情況可分為以下四種類型:第一種類型是防衛行為的結果發生于第三者。第二種類型是侵害者利用第三者之物。第三種類型是侵害者將第三者作為工具加以利用。第四種類型是防衛者利用第三者之物。這些情況是分別成立正當防衛、緊急避險抑或是普通犯罪?國外學者歷來將此問題作為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險的界限問題加以討論。由于學者之間對于違法性的本質、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險的正當化根據、是否需要防衛意思與避險意思等有不同理解,因而結論也不相同,存在激烈的爭論,而我國學者有關這方面的論述還不多見。筆者不揣淺陋,擬針對這一問題作一初步探討,以期拋磚引玉。一、防衛行為的結果發生于第三者這是指雖然防衛人的行為指向不法侵害人,但因為各種因素導致防衛行為的結果卻發生在無辜的第三者身上。例如,A開槍攻擊X,X使用石塊還擊。石塊沒有擊中了A卻導致路過的行人B死亡,或者在擊中A的同時還導致B的死亡(以下簡稱案例1)。又如,A綁架B,以其為擋箭牌準備炸毀某座商場,X在不得已的情況下開槍打死了A,但同時造成B重傷(以下簡稱案例2)。理論上對這種情況的定性問題存在不同的看法。(一)觀點評析1.正當防衛說。該說認為,正當防衛行為是權利行為,是保護法秩序所必需的行為。由于它屬于一種對社會有益的行為,所以只要防衛人為避免侵害第三者的權利作了充分的考慮,即使最終結果發生于第三者身上,也不是違法行為。[1]此外,根據大陸法系國家所存在的行為無價值論的觀點,由于防衛者的反擊行為針對不法侵害者而言是一種防衛行為,因而只要其能被作為正當防衛而合法化,那么對于所發生的結果也應當進行整體的評價,同一行為不能一方面認為對侵害人而言屬于正當行為,一方面又認為對第三者而言屬于違法行為。[2]按照這種觀點,上兩例中X的行為對A是正當防衛,對B而言,由于原本也是基于正當防衛所產生的行為,因而也不失合法性。筆者認為將這種情況理解為正當防衛是不妥當的。因為從第三者的角度來看,他并沒有進行不法侵害,所以對他而言,防衛人的行為不具有反擊侵害的性質。因此,第三者也完全沒有忍受反擊行為的義務。況且防衛人的行為發生在第三者身上并不會帶來防衛的效果,也就欠缺作為防衛行為的適合性。2.假想防衛說。該說認為,防衛行為對第三者造成損害是假想防衛的問題。其中,有的學者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實際上存在著急迫的不法侵害,而且行為也在防衛的相當性范圍之內,只是由于錯誤而對其他對象造成了損害結果,這是假想防衛的一種。其中既有對象的錯誤,也有方法的錯誤;行為人主觀上可能有過失,也有可能沒有過失而成為緊急避險的問題。[3]而有的學者則認為由于這種行為屬于假想防衛,所以排除防衛者的故意責任。[4]此說也存在問題。因為將這種情況認定為假想防衛,與理論上一般理解的假想防衛的概念并不吻合,是對假想防衛概念的不當擴張,容易招致混亂。而且由于假想防衛并不是一種正當化事由,那么行為人的行為針對第三者而言應當是違法的。一方面認為它違法,另一方面又承認緊急避險的成立,顯然自相矛盾。[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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