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勞動者不了解法律規定,認為試用期內簽訂的合同就是簽訂的試用期合同。現實中,有的單位為了規避對勞動者的法律責任,會在試用期內簽訂名為試用期合同的協議。那么單獨簽訂試用期合同是否合法呢?以下是具體介紹。
一、單獨簽訂試用期合同是否合法
約定單獨的試用期合同不僅僅需承擔違法約定試用期的風險,還白白“浪費”了一次固定期限合同,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而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需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單獨簽訂試用期合同太不值得了。
司法實踐中大量用人單位為了避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往往在招用勞動者時與勞動者簽訂一個單獨的試用合同,期限一般為3個月到6個月不等,在試用期合同期滿后再決定是否正式聘用該勞動者。用人單位這樣做的目的往往是為了規避法律,在試用期使用廉價勞動力,方便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二、勞動法規定試用期的期限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1年>勞動合同>=3個月,試用期最多不得超過1個月;
3年>勞動合同>=1年,試用期最多不得超過2個月;
勞動合同>=3年,試用期最多不得超過6個月。
綜上可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不能單獨簽訂試用期合同的,法律規定試用期期限是一并計算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要是單獨簽訂試用期合同的話,則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希望這些內容對你有所幫助,您如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咨詢律霸網站相關勞動合同方面的律師,他們會根據您的情況,為您解決實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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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提出專利異議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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