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試用期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之間進行考核的一個階段,彼此的勞動關系都還不穩定,因此很多單位在試用期是不會給勞動者購買保險的。那么,這樣的做法是否合法呢?律霸小編結合我國法律規定,將在下文中告訴你試用期給買保險嗎。
一、試用期內需繳納社會保險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而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繳納社會保險等5險一金是法定義務。
二、只簽訂單獨的試用期合同違法
司法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為了避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往往在招用勞動者時與勞動者簽訂一個單獨的試用合同,在試用期合同期滿后再決定是否正式聘用該勞動者。其目的往往是為了規避法律,在試用期使用廉價勞動力,方便解除勞動合同;而《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而根據《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17條:勞動合同的試用期超過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期限的,勞動者可以要求變更相應的勞動合同期限,或者要求用人單位對超過的期限,按照非試用期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變更勞動合同期限,或者按照非試用期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未約定勞動合同期限,勞動者要求約定期限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協商確定勞動合同期限。雙方當事人就勞動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的,按本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確定勞動合同期限。
顯然兩者有不同,按照新法優于舊法,法律高于法規的法律原則應該按照勞動合同法19條來執行。
綜上可知,即使在試用期單位辭退勞動者的可能性大,同時勞動者自己辭職的可能性也大,但是在這段期間,法律規定單位還是應該為勞動者購買五險一金。如果你所在的單位在試用期間內不給你購買保險的話,你可以到到勞動局進行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提起勞動訴訟。以法律手段切實捍衛自身的利益。
試用期不簽勞動合同合法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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