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闖民宅刑法多少條有規定?
法律中所指的“私闖民宅”是有惡意企圖的人在沒有經過主人同意的情況下就擅自闖入他人住宅的行為,一般這種行為都會給住戶的人身財產有著安全威脅干擾住戶的正常生活,所以,法律上把這種行為叫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在《刑法》中定義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根據《憲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害公民的住宅,即公民住宅的不可侵犯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與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等權利一樣同等重要,同樣受法律的保護。
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 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基于此,我國《刑法》規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構成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構成此罪的從重處罰。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三)的規定給予處罰。
二、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
在司法實踐中,區分"私闖民宅"罪與非罪的關鍵,主要從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故意,客觀上是非違背住宅主人意愿強行侵入及主觀動機(如:尋釁滋事等)和社會危害性等方面來予以認定。
私闖民宅行為造成的犯罪事實是非常多的,特別是涉及到在私闖民宅的犯罪事實中,還存在其它的犯罪事實的,一般可以按照實際造成的犯罪事實來進行合法的認定,如果造成了人員傷亡的還可能按照故意傷害罪來進行判決,具體情況應當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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