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險犯能成為犯罪中止嗎
【危險犯不能構成犯罪中止的】
危險犯是以對法益發生侵害的危險作為處罰根據的犯罪,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足以造成某種危害結果發生的危險狀態時,就是危險犯的既遂。危險犯是與實害犯相對應的概念:以對法益的實際侵害作為處罰根據的犯罪,稱為實害犯;以法益發生侵害的危險作為處罰根據的犯罪,是危險犯。刑法典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有多個條文規定了危險犯,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暴力危險及飛行安全罪、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等,都是典型的危險犯,它們是因為使用的犯罪方法特別危險或者侵害的對象特殊而受到刑罰處罰。
二、過失犯與危險犯的區別是什么
對于危險犯的概念,目前我國學界和法界的通說為以行為人實施的危害行為造成法律規定的發生某種危害結果的危險狀態作為既遂的標志的犯罪。行為人的危害行為所造成的危險狀態是特定的,在我國上表現為法律規定的。任何一種犯罪行為都會將法益陷入受侵害的危險狀態,如果將所有的這種造成危險狀態的行為都認定為犯罪的成立,難免導致法律適用的混亂。
危險犯應適用于對于公共利益危害較大的犯罪,這些犯罪都危害到了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財產。故我國將一些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規定為危險犯。同時,所謂的法律規定的還應該包括了行為導致的危險狀態的程度,這種程度應界定為足以發生危險。即如果任這種危險發展則必然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只是由于行為者的及時補救未發生罷了。即使行為威脅了特定法益,但任其發展也不會造成重大危害,則不應認定其為危險犯。因此我認為,危險犯應界定在一個特定的范圍和程度內,即法定的罪種和足夠的危險性。
成立危險犯,是以實施的行為達到了一定的危險程度,由此可見,構成危險犯一般是不能成立犯罪中止的。而危險犯與實害犯相對,通常行為對法律所保護的法益造成了實際的損害,而以此為處罰的依據,那么就會認為成立實害犯。而常見的危險犯罪名,就包括破壞交通工具罪、放火罪、爆炸罪、決水罪等等。
犯罪中止是否有時間限制
犯罪中止的處罰是怎樣的?
應該怎么認定犯罪中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最新!民法典草案提審:婚姻家庭編擬了這些新規(20個新亮點)
2020-12-25非上市公司收購股權轉讓要繳稅嗎
2021-01-12什么是股權眾籌
2020-12-20不可撤銷保證責任如何承擔
2020-11-25電子商務法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有哪些規定
2020-11-16同居期間 共有房產如何分割
2020-12-29父母一方去世房產如何繼承
2021-02-15公司倒閉派遣制制員工怎么賠償
2021-01-07投保人支付保險費的一些法律問題
2020-11-08定期人壽保險是怎么進行理賠的
2021-02-121000元意外險賠償標準
2020-11-21再保險合同之法理構造是怎樣的
2021-01-09人身保險傷殘評定的內容有哪些
2020-11-30蘇州一保險合同格式條款被判無效
2021-03-09企業財產保險最高額是多少
2020-12-19新保險法增加哪些規定
2021-01-05車險理賠需要帶什么材料,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2020-11-30以個人的名義是否可以與公司簽定建筑承包合同
2021-01-28土地出讓金每次交易都交嗎
2020-12-06如何辦理土地轉讓手續是什么
2020-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