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是享受國家行政編制、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因此其試用期規定也和其他勞動者不一樣。公務員試用期辭職可能會承擔一定的后果,那公務員試用期辭職后果是什么呢?下面小編就將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
公務員試用期辭職后果:
一、公務員試用期規定:
《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第三十條規定,“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內,由招錄機關對新錄用的公務員進行考察,并安排必要的培訓。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任職;試用期不合格的,取消錄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滿國家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公務員不得辭去公職;《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新錄用公務員在機關最低服務年限為五年(含試用期)”。
二、哪些情況公務員不能辭職: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辭去公職:
(一)在涉及國家秘密等特殊職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上滿國家規定的脫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
(三)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去公職的情形。
三、公務員試用期辭職后果:
公務員試用期辭職,首先不再具有公務員身份。其次,辭職滿3年后才能再次報考公務員。
當然,可能各地方規定會有所差異,對于公務員試用期辭職后果也會有所差異,因此以上內容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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