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沒有無知薪放假的規定。
根據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放假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道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工資,超過一個月的,應當按照當地政府規定的標準發放生活費。
勞動部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勞部發〔1994〕489號
第十二條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版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權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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