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n加1賠償是稅前工資還稅后社保扣除的工資?
n加1賠償工資是稅前的,N 1賠償,是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除了正常支付經濟補償金后,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二、不支付經濟補償金情形有哪些?
按照有關規定,用人單位 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包括:
1.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或者主動表示不續簽原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由于主管部門調動或轉移工作單位而被解除勞動合同,未造成失業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由于勞動者的過失,根據《勞動法》第39條所述,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并且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經濟補償金繳稅嗎?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三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綜合上面所說的 ,n +1就是屬于在用人單位支付了正常的補償金之后,還要額外的支付一筆代通知金,對于這筆補償都是會按勞動者每月正常的實際收入來進行支付,但這筆收入是不會超過十二個月,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辦理。
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稅?
勞動法經濟補償金是否要交稅
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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