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克扣、拖欠工資的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去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去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由勞動局行政部門協助勞動者維權。
勞動仲裁需要書面提交仲裁申請書,列明相關信息,勞動者需要收集證據,比如勞動合同、工資條、出勤記錄或其他勞動者證言等,主張限期支付拖欠工資;證據充足的情況下,勞動者的主張可以得到仲裁委員會的支持的。如果勞動者對仲裁結果不滿意,還可以去當地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勞動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綜合上面所說的,勞動仲裁就是屬于保障勞動者權益的部門,如果用人單位做出違法的事情那么就可以向此部門進行投訴;但前提也是要有違法的依據,所以,自己的權益就一定要懂得自己保護,只有按流程走才能更能得到執法人員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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