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虐童罪處罰標準是什么?
虐待罪(刑法第260條),是指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常以打罵、捆綁、凍餓、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給治病或者強迫作過度勞動等方法,從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迫害,情節惡劣的行為。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本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是指由于被害人長期受虐待逐漸造成身體的嚴重損傷或導致死亡,或者由于被害人不堪忍受長期虐待而自殺造成死亡或重傷,行為人是故意的實施虐待行為,而過失地引起他人重傷、死亡的結果,其虐待行為和重傷、死亡后果之間具備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二、虐童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根據刑法第260條的規定,本罪屬于告訴才處理的自訴案件,一般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則;被虐待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對于虐待家庭成員,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則屬于公訴案件,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具有虐待行為且達到情節惡劣。這里所說的"虐待",具體是指經常以打罵、凍餓、捆綁、強迫超體力勞動、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各種方法,從肉體、精神上迫害、折磨、摧殘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行為。虐待行為有別于偶爾打罵或者偶爾的體罰行為的明顯特點是:經常甚至一貫進行的,具有相對連續性。這里所說的"家庭成員",是指在同一家庭中共同生活的成員。非家庭成員間的虐待行為,不構成本罪。根據法律的規定,虐待行為必須是情節惡劣的才能構成犯罪。可以說"情節惡劣",是本罪的罪與非罪的重要界限。情節惡劣,指虐待的動機卑鄙、手段兇殘;虐待年老、年幼、病殘的家庭成員;或者長期虐待、屢教不改的等等。 "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是指由于被害人經常地受到虐待,身體和精神受到嚴重的損害或者導致死亡,或者不堪忍受而自殺。
綜上所述,兒童是未成年人,應該得到父母的關愛和照顧,受到良好的監護和撫養。如果父母虐待兒童,導致其受傷甚至死亡的,父母會被追究法律責任,乃至刑事責任。虐童罪的處罰是判刑和拘役,刑期最高可以到七年。兒童被虐待打罵,其它人看到后都可以報警。
虐待兒童的情形有哪些
幼師虐待兒童會有什么法律后果?
虐待兒童罪的刑事責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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