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工后勞動者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被隔離,如何發放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已經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的特定區域的人員,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實施隔離措施,并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接到報告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即時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上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準決定的,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解除隔離措施。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隔離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并宣布。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并不得一局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被隔離期滿后返回工作單位后被歧視或者被用人單位因此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怎么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
也就是說,如果被用人單位直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直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如果勞動者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被隔離期滿后返回工作單位后被歧視,可以視情節輕重主張平等就業,直接提起民事訴訟,不需要經過勞動仲裁前置程序。
終上所述,復工后勞動者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被隔離,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特殊時期,用人單位是不能隨便解除勞動合同的。但是不能隨便解除并不代表不能解除,如果用人單位確實有確能解除的理由的,可以合法解除。最后,小編想奉勸大家一句,在這個關鍵時期,好好在家呆著吧!掙再多的錢命沒了也白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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