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槍支罪的認定的判罰會怎樣
搶奪槍支罪按照以下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 、搶奪國家機關、軍警人員、民兵的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二十八條【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
非法持有槍支罪的處罰標準: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1)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或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1支的,為有期徒刑一年;
(2)非法持有、私藏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2支的,為拘役刑或管制刑;3支的,為有期徒刑一年;4支的,為有期徒刑二年;
(3)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20發以上30發以下的,為管制刑;30發以上40發以下的,為拘役刑;40發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至100發,每增加3發,刑期增加一個月;
(4)非法持有、私藏氣槍鉛彈1000發以上1500發以下的,為管制刑;1500發以上2000發以下的,為拘役刑;2000發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至5000發,每增加150發,刑期增加一個月;
(5)非法持有、私藏其他非軍用子彈200發以上300發以下的,為管制刑;300發以上400發以下的,為拘役刑;400發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至1000發,每增加30發,刑期增加一個月;
(6)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1枚的,為有期徒刑一年;2枚的,為有期徒刑二年;
(7)非法持有、私藏的彈藥雖未達到以上起點,但造成人員傷亡的,傷1人,為有期徒刑六個月,輕傷增加2人或重傷增加1人,刑期增加六個月;死亡1人,為有期徒刑一年,死亡增加1人,刑期增加一年(數罪并罰的除外)。
所以對于此類問題,自己一定要了解清楚,這樣對于自己的利益維護才不會出現差錯,但是對于搶劫槍支罪,當事人自己也要做好充分的準備,因為即使自己的利益維護出現問題,但是對于具體的處罰標準自己也無法進行躲避,所以自己要積極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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