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通過昆山市公安局通報的一起車主砍人案件,對案件相關行為如何定性,引發(fā)了廣大民眾的紛紛議論。根據(jù)視頻資料得知,寶馬車主與電動車車主因為交通問題發(fā)生口角爭論,隨后寶馬車主從車內拿出一砍刀,向電動車主砍去。在雙方拉扯的過程中,砍刀跌落,電動車主先拾起砍刀,雙方又經(jīng)過一段拉扯。拉扯過程中寶馬車主不慎摔倒,電動車主向寶馬車主砍去數(shù)刀。寶馬車主被砍傷后開始向后撤退,電動車主繼續(xù)緊追連砍數(shù)刀,寶馬車主事后因搶救無效死亡。
此事件在網(wǎng)上流傳后,社會民眾對此開始議論紛紛,爭論電動車主的行為到底應該如何定性。目前主要存在著三種主要觀點,第一種屬于故意傷害,第二種屬于正當防衛(wèi),第三種屬于防衛(wèi)過當,那么到底哪一種定性才更準確呢?
這起案件的復雜性在于存在有多個不同時間點,電動車主都有不同的行為,所以需要準確地把握每個階段的具體行為,然后綜合認定。
竊以為將多個具體行為分開認定,再做綜合認定,最終認定為故意傷害為宜。
第一階段,寶馬車主持刀砍向電動車主時,電動車主與之展開撕扯,面對寶馬車主的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電動車主此時是可以成立正當防衛(wèi)的,雖然是防衛(wèi)效果甚微的正當防衛(wèi)。
第二階段,在兩人的撕扯過程中,砍刀不慎跌落,于是兩人開始爭搶砍刀,電動車主搶先奪得砍刀。在電動車主奪得砍刀后,雙方又開始的一系列的撕扯,此時電動車主的行為是屬于正當防衛(wèi)呢?還是屬于防衛(wèi)過當呢?竊以為認定正當防衛(wèi)為宜,因為寶馬車主在電動車主先奪得砍刀的情況下,依舊想爭奪回砍刀,于是雙方繼續(xù)撕扯。那么寶馬車主的行為對于電動車主來說,屬于不法侵害的緊迫危險還未排除,因為寶馬車主隨時有可能奪回砍刀,對電動車主進行回擊,所以電動車主的這一段撕扯可以進行特殊正當防衛(wèi)。所以這一段的行為宜認定為正當防衛(wèi)。
第三階段,在撕扯過程中,寶馬車主不慎摔倒在地上,可此時電動車主依然向寶馬車主連砍數(shù)刀,這樣的行為屬于防衛(wèi)過當還是故意傷害呢?竊以為宜認定為故意傷害,因為此時寶馬車主已經(jīng)摔倒在地,不能再對電動車主進行任何攻擊,也就是說不法侵害的緊迫危險已排除,同時不法侵害已經(jīng)結束,電動車主沒有再進行正當防衛(wèi)或防衛(wèi)過當?shù)那疤幔砸苏J定為故意傷害。
第四階段,寶馬車主被砍傷后,開始向后撤退,這時電動車主依然向寶馬車主連砍數(shù)刀。這樣的行為應該認定為防衛(wèi)過當還是故意傷害呢?竊認為宜認定為故意傷害,因為寶馬車主被砍傷后,已經(jīng)開始向后撤離,此時已經(jīng)完全不存在不法侵害,所以也就不存在適用正當防衛(wèi)或防衛(wèi)過當?shù)那疤幔砸苏J定為故意傷害。
對于持屬于正當防衛(wèi)觀點的民眾,主要是對有一則法條的錯誤適用,《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guī)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wèi)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wèi)過當,不負刑事責任。也就是對于暴力犯罪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被害人可以對此進行特殊防衛(wèi),造成任何傷害后果的都不負刑事責任。
雖然從整體上看來,寶馬車主的行為似乎是一起行兇案件,似乎可以適用特殊正當防衛(wèi)。但是刑法是行為刑法,需要對每一個具體行為進行符合主客觀相一致的評價,而不是從將一則法條適用于整個事件始終。
綜上所述,從多個具體行為分析得出,電動車主涉嫌故意傷害罪。對于寶馬車主最后搶救無效死亡,所以還需要查明寶馬車主死亡原因,因為這關系到寶馬車主的死亡結果是否能歸責于電動車主的砍人行為,即電動車主是否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加重情節(jié)。當然寶馬車主在這起案件中也存在諸多的過錯,這可以成為后面電動車主辯護的一個點。
在提倡全面依法治國的今天,相信相關司法機關會給廣大民眾一個公正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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