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釋期間剝奪政治權利嗎?
根據我國《刑法》第五十八條規定,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日起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被判處緩刑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應從緩刑考驗期滿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
二、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對象
(一)剝奪政治權利的獨立適用。
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是作為一種不剝奪罪犯人身自由的輕刑,適用于罪行較輕、不需要判處主刑的罪犯。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對象的條文均規定在刑法分則當中,共有17個條文,主要包括某些濫用公民自由、民主權利和瀆職的罪犯。
《刑法》第五十七條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二)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適用。
根據刑法第56條和第57條的規定,附加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對象主要是以下三種犯罪分子:
1、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
3、被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對該類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根據1997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問題的批復》的規定,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觀惡性較深、犯罪情節惡劣、罪行嚴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假釋期間會有相關部門會進行監管,考驗期內要服從監督和管理,約束自己不可再危害社會違法犯罪,因此并不是真正的完全自由,剝奪政治權利可作為附加刑從假釋的時候開始會執行,直到考驗期結束。但對于殺人投毒等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分子法律會剝奪其政治權利終身。
假釋的考驗期限有多長?
假釋是什么意思,申請假釋的條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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