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時間的推移,我們國家的法律法規也在不斷的健全,它會在各個方面都規范著每一位公民的行為,如果觸犯了也將會收到相應的處罰,那么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法條及司法解釋是什么?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如果公民組織和參與了恐怖行為和組織,將會收到相應的處罰。
一、基本概念
本罪是指組織、領導、積極參加或者參加恐怖組織活動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刑法》有關規定,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主觀方面都表現為故意,具有進行恐怖活動的目的。本罪侵犯的客體為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客觀方面表現為組織、領導、積極參加或者參加恐怖組織活動的行為。
二、注意問題
(一)恐怖組織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反恐工作的有關決定,恐怖活動組織是指為實施恐怖活動而組成的犯罪集團。恐怖活動人員是指組織、策劃、實施恐怖活動的人和恐怖活動組織的成員。恐怖活動是指以制造社會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脅迫國家機關、國際組織為目的,采取暴力、破壞、恐嚇等手段,造成或者意圖造成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公共設施損壞、社會秩序混亂等嚴重社會危害的行為,以及煽動、資助或者以其他方式協助實施上述活動的行為。
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由國家反恐怖工作領導機構認定、調整;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公布;認定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二)組織、領導和參加恐怖組織
這里的所謂組織是指行為人首先倡議、鼓動發起并且召集有實行恐怖活動目的的人結合成一個恐怖活動組織的行為。所謂領導是指恐怖組織成立以后,實施的策劃、指揮、布置、協調恐怖組織活動的人。所謂積極參加是指自愿加入恐怖組織并且積極參與和謀劃恐怖活動的人。其他參加是指行雖然不是恐怖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或積極參加者,卻經過一定方式,加入了恐怖組織,成為了恐怖組織的一名成員。
(三)組織、領導和參加恐怖組織的認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有關意見,為制造社會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脅迫國家機關、國際組織,組織、糾集他人,策劃、實施下列行為之一,造成或者意圖造成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公共設施損壞、社會秩序混亂的,以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定罪處罰:(1)發起、建立恐怖活動組織或者以從事恐怖活動為目的的訓練營地,進行恐怖活動體能、技能訓練的;(2)為組建恐怖活動組織、發展組織成員或者組織、策劃、實施恐怖活動,宣揚、散布、傳播宗教極端、暴力恐怖思想的;(3)在恐怖活動組織成立以后,利用宗教極端、暴力恐怖思想控制組織成員,指揮組織成員進行恐怖活動的;(4)對特定或者不特定的目標進行爆炸、放火、殺人、傷害、綁架、劫持、恐嚇、投放危險物質及其他暴力活動的;(5)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設計、制造、散發、郵寄、銷售、展示含有暴力恐怖思想內容的標識、標志物、旗幟、徽章、服飾、器物、紀念品的;(6)參與制定行動計劃、準備作案工具等活動的。
參加或者糾集他人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的,或者為參加恐怖活動組織、接受其訓練,出境或者組織、策劃、煽動、拉攏他人出境,或者在境內跨區域活動,進行犯罪準備行為的,以參加恐怖組織罪定罪處罰。
(四)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與其他有關犯罪的數罪并罰
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同時實施殺人、放火、爆炸、非法制造爆炸物、綁架、搶劫等犯罪的,以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和故意殺人罪、放火罪、爆炸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綁架罪、搶劫罪等數罪并罰。
(五)不構成本罪以及有關免于處罰的規定
由于恐怖活動組織由國家反恐怖工作領導機構認定、調整,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公布。所以盡管行為人組織、領導、參加了犯罪組織,如果該組織沒有經過國家有關機構認定和公布為恐怖組織,有可能涉嫌其他犯罪,一般不宜以本罪定罪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有關意見,對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依法從寬處罰。對情節較輕、危害不大、未造成嚴重后果,且認罪悔罪的初犯、偶犯,受裹脅蒙蔽參與犯罪、在犯罪中作用較小,以及其他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依法免予刑事處罰。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信息,在上文中也回答了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法條及司法解釋是什么,國家制定相關法律也是為了保護公民和社會的安全,如果做出了違法的事情必將會受到處罰,在這里也是勸告每一位公民,一定要做到遵紀守法,共同維護社會的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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