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辭退員工后什么時間結算工資
新勞動法無此規定,但是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此規定,應在辭退員工時一次性付清勞動者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在辭退員工時,要根據員工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辭退員工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需依據具體情形確定是否合法以及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賠償金。
若勞動者存在法定過錯,即《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之情形,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若存在法定情形,即《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之情形或第四十一條之情形且不存在第四十二條之情形,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但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其中依據第四十條解除的,用人單位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屬于違法解除,應當支付賠償金:二倍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支付一個月;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
一般員工在被公司開除的時候,其應得的工資應當從開除之日就支付。如果勞動者被公司無故辭退,則應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另外,用人單位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應當扣除的款項,比如個人所得稅、社保費用中應當由個人承擔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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