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次退回補充偵查后發現新的犯罪是否重新計算羈押期限
公安機關在檢察機關二次退回補充偵查期間,發現嫌疑人有其他犯罪事實的,應當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127號)
第一百四十七條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五日以內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制作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通知書,送達看守所,并報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備案。
前款規定的“另有重要罪行”,是指與逮捕時的罪行不同種的重大犯罪以及同種犯罪并將影響罪名認定、量刑檔次的重大犯罪。
第十三節 補充偵查
第二百八十四條 偵查終結,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公安機關接到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法律文書后,應當按照補充偵查提綱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第二百八十五條 對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根據不同情況,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分別作如下處理:
(一)原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不夠充分的,應當在補充證據后,制作補充偵查報告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對無法補充的證據,應當作出說明;
(二)在補充偵查過程中,發現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重新制作起訴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
(三)發現原認定的犯罪事實有重大變化,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重新提出處理意見,并將處理結果通知退查的人民檢察院;
(四)原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不當的,應當說明理由,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
第二百八十六條 對于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過程中以及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前,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的,應當及時收集和提供。
二、補充偵查的種類
(一)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
1、補充偵查的形式。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2款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2、補充偵查的期限和次數。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3款的規定,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這既指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檢察院自偵案件中決定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
3、經過一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如果案件經過兩次退回補充偵查,仍然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二)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5條的規定,在法庭審判過程中,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的,合議庭應當同意。人民檢察院應當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157條規定,對公訴人在庭審過程中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而提出延期審理建議的,合議庭應當同意。但一該建議以兩次為限。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159條規定,合議庭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節,而起訴和移送的證據材料沒有這方面的證據材料,應當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根據人民檢察院《規則》第252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審查有關理由,并作出是否退回補充偵查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同意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就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依法作出裁判。
在我國刑事訴訟法當中就已經有了明確的規定,如果說在二次退回補充偵查的過程當中已經有明確的證據證明了犯罪嫌疑人是有著新的犯罪事實的話,那么整個羈押期限將會重新的進行計算。而且,一般補充偵查本身就是以兩次為限了,如果退回兩次以后都還沒有取得重大的突破,那實際上就應該將犯罪嫌疑人先行釋放。
公安立案偵查有期限嗎,什么是立案偵查
技術偵查措施主要用于哪些案件?
公安局立案偵查的期限是多少天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大學生做兼職引發勞資糾紛,勞動監察大隊不受理怎么辦
2021-03-02投資人與合伙人的區別
2021-01-18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范圍和標準是什么
2021-02-16冷暴力婚姻要不要結束
2020-11-16中國保監會的主要職責是什么
2020-12-19雙方的合同什么情況下表示已經成立
2021-01-04房地產中介機構的設立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2021-01-01怎么樣認定有居住權
2021-01-26對外承包工程能否對外派遣勞務
2021-01-07公司虧損沒錢發工資構成犯罪嗎
2021-03-12公司辭退懷孕職工如何處理
2020-12-11附贈人身保險合同的法律分析(二)
2020-11-13保險合同上標注責任免除條款 如何發生效力
2021-03-13保險合同生效 意味著保險責任的開始嗎
2020-11-18財產保險意外傷害險種的理賠流程
2021-03-22網絡投保的銷售情況是怎樣的
2020-12-28交通事故訴訟費保險公司會承擔嗎
2020-11-22投保人應具備哪些條件
2020-12-31保險經紀人過錯行為的責任有哪些
2021-03-17保險公司定損價格過低,車主的修理費差距應該怎樣解決
2021-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