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國家的刑法的規定,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對自身的犯罪處罰拒絕履行相關處罰決定的將視為拒執罪進行判處。那么,拒執罪的后果是怎樣的呢?一般來說,若是當事人的拒執行為較為嚴重的,審判人員應當對其進行判處三年下的有期徒刑,同時處罰罰金。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罰:根據刑法第313條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一、概念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構成
1、罪體 行為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行為是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因此,本罪的行為方式是不作為。這里的有能力執行,根據1998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的規定,是指根據查實的證據證明,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為義務的能力。
客體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客體是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這里的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根據2002年8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員《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13條的解釋》的規定,是按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并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為依法執行支付令、生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所作的裁定屬于該條規定的裁定。
2、罪責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而在有能力執行的情況下不予執行的主觀心理狀態。
3、罪量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罪量要素是情節嚴重。這里的情節嚴重,根據前引立法解釋的規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2)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4)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5)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被執行人被判拒執罪后怎么辦
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以后,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不履行法院判決的給付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后,被執行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以刑罰。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不用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判決;強制執行申請書可以到人民法院申請立案時現場填寫。
附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選)
第三百一十三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綜上所述,拒執罪的罪行嚴重情況不容忽視,刑事案件的當事人應當自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尊重法院的審判結果,追求實事求是。同時在被判處之后若是當事人不執行相應處罰的法院將會進行強制執行,直接立案。判決。當熱犯罪對象既包括個人也包括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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