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對非法集資這類案件一直都較為重視和辦理,嚴重的影響了我國的經融秩序。這類案件一旦查明,我國的相應機關會按案件的資金按比例返還給相關的受害人。下面小編就非法集資資金如何返還,有哪些法律規定這類問題為大家進行解答。
《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條:關于涉案財物的追繳和處置問題規定: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一般應在訴訟終結后,返還集資參與人。涉案財物不足全部返還的,按照集資參與人的集資額比例返還。
一、非法集資
1、非法集資到底是如何定義的呢?
非法集資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包括沒有批準權限的部門批準的集資;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準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里“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
非法集資需同時具備“四個條件”: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
(四)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個人向30人以上吸收存款;單位向150人以上吸收存款。
2、朋友圈內集資到底是不是非法集資?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羅國良副庭長稱,“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是認定非法集資的必要條件。有的人員沒有向社會公開宣傳,而是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這種情形之下,由于集資對象具有特定性,限定于親友圈或者單位內部人員等有限范圍之內,不是“社會公眾”,因此不符合非法集資的社會性特征。這種“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不屬于非法集資。
3、民間借貸跟非法集資有啥區別?
一個人要做生意、買房,向周邊親戚借錢,是一回事;向社會廣告宣傳某項目賺錢,收了許多人的錢,從規定上來看,是另一回事。
所以,民間借貸古已有之,向親戚、朋友借款再多,也只是民間借貸,并不是法律意義上的金融活動,不需要央行的批準,也就沒“非法集資”一說。但是,一旦通過現代媒體廣而告之,個人吸收存款的對象超過30人以上,就可視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4、比較常見的非法集資的形式都有哪些?
(一)投資理財領域。近兩年來,各地出現大量以投資理財咨詢為名從事各類金融業務活動的公司,如投資咨詢、非融資性擔保、第三方理財、財富管理等,常常打著投資理財的旗號,承諾無風險、高收益,公開向社會發售理財產品吸收公眾資金,甚至虛構投資項目或借款人,直接進行集資詐騙。
(二)P2P網絡借貸。在這里提醒廣大投資者,P2P網絡借貸屬于信息中介機構,只能進行“點對點”、“個人對個人”的交易撮合,不能充當信用中介,投資者簽訂借款合同的對象不能是平臺本身;P2P本質上是向陌生人出借自己的資金,屬于較高風險類的投資,需要投資者具備相應的風險意識、投資管理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要警惕“擔保”、“保證收益”類的宣傳,警惕一些通過論壇、網帖、甚至街頭路邊、市場集市等線下渠道以“P2P”名義招攬客戶的機構組織和人員。
(三)農民專業合作社。部分農民專業合作社突破社員制、封閉性原則,超范圍吸收農民資金卻未用于農業生產,而是高息放貸賺取息差,資金鏈斷裂、暴力催債、“跑路”事件等頻頻發生。此類案件主要涉及河北、江蘇、遼寧、河南、山西、山東等地,個別地方已經出現行業性風險。一些農民專業合作社或由原先開辦擔保公司、投資公司的經營者發起設立,或以合法身份為幌子,仿照銀行外觀設立營業網點,通過代辦員、業務員廣泛吸收農民存款,欺騙性極強,嚴重損害了農民利益,影響農村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
(四)其他領域。比如,在房產界中以返本銷售、售后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以轉讓林權并代為管護、以代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比如,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比如,以高價回購收藏品為名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資金如何返還,有哪些法律規定,案件審理結束后,會進行相應的返還。大家要注意這類案件的特點,避免自己受這類案件的傷害,影響到自己的利益。對自己的經濟財產和合法權益造成一定的影響,給自己帶來麻煩。
眾籌與非法集資的界限
非法集資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非法集資罪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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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本人執業以來,秉著“信譽為本”、“客戶至上”的執業精神,倡導“法理精神和服務創造價值”的理念,始終堅持“憲法法律至上、社會公平正義至上、當事人合法權益至上”的執業追求,在法學專業領域不斷學習,深入研究。憑借對國內經濟政策、社會動向的準確把握及現行法律的深刻領會,依托與各級司法部門、行政機關、行業協會、中外企業建立的良好合作關系,以學者的嚴謹態度,專家的服務水準,為委托人提供優質高效、盡職盡責的法律服務!? 在1年多的律師執業過程中,我經辦了大量的各類法律事務:成功辦理民事經濟案件30余起,在諸多業務中,我尤擅長公司、企業法律事務的處理,民商、經濟案件的仲裁和訴訟案件的代理。因此,我憑借自己嫻熟公司法、合同法、民法通則、擔保法、勞動法等相關法律的優勢,先后內蒙古多家企事業單位的專職法律顧問。在承辦案件、擔任法律顧問或提供其它法律服務的過程中,我努力運用法律、智慧、勇氣、謀略和技巧,竭誠為顧問單位、委托人服務,維護了顧問單位的合法權益。執業2年多來,我通過自己“熱心、細心、精心、耐心”的法律服務,贏得了顧問單位和廣大委托人的一致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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