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國家現在整體對于信貸的投放規模是進行了較大的調整的,可是如果企業去盲目的尋求融資渠道,甚至不惜非法集資那付出的代價也是慘重的。不過,非法集資退還非法所得的這種做法肯定是能夠為自己爭取一個從輕處罰的機會的,如果能夠退還全部的非法所得對量刑的影響也很大。
一、非法集資退還非法所得是否可以從輕處罰?
若犯罪人有積極向投資者歸還吸收的資金,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等表現,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
如對于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在非法集資案件中,通常辦案機關定罪量刑時會綜合考慮退贓、退賠行為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退贓、退賠的數額及主動程度等情況。如何退贓、退賠?在什么階段退?都會直接影響對涉案人員悔罪態度的評價及量刑。在實踐中,應結合案件具體情況、被害人及家屬情況、辦案機關態度、當地政策綜合分析。
除此之外,犯罪人當庭自愿認罪,認罪態度較好,具有悔罪表現,無前科劣跡、系初犯偶犯,也多被法院采納,考慮從/減/免刑事處罰。因此涉案人員應盡早采取正確的自首、坦白、立功、積極退贓、賠償損失或其他悔罪表現等行為,可少走一些彎路,爭取獲得較輕的處罰。
二、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退款是如何規定的?
會組織清退。
根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因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而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所形成的債務和風險,不得轉嫁給未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的國有銀行和其它金融機構以及其它任何單位。
債權債務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就地上繳中央金庫。在取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的過程中,地方政府只負責組織協調工作,而不能采取財政撥款的方式彌補非法集資造成的損失。
這意味著一旦社會公眾參與非法集資,參與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護,經人民法院執行、集資者仍不能清退集資款的,應由參與人自行承擔損失,而不能要求有關部門代償。
三、比較常見的非法集資的形式都有哪些?
(一)投資理財領域。近兩年來,各地出現大量以投資理財咨詢為名從事各類金融業務活動的公司,如投資咨詢、非融資性擔保、第三方理財、財富管理等,常常打著投資理財的旗號,承諾無風險、高收益,公開向社會發售理財產品吸收公眾資金,甚至虛構投資項目或借款人,直接進行集資詐騙。
(二)p2p網絡借貸。在這里提醒廣大投資者,p2p網絡借貸屬于信息中介機構,只能進行“點對點”、“個人對個人”的交易撮合,不能充當信用中介,投資者簽訂借款合同的對象不能是平臺本身;p2p本質上是向陌生人出借自己的資金,屬于較高風險類的投資,需要投資者具備相應的風險意識、投資管理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要警惕“擔?!?、“保證收益”類的宣傳,警惕一些通過論壇、網帖、甚至街頭路邊、市場集市等線下渠道以“p2p”名義招攬客戶的機構組織和人員。
(三)農民專業合作社。部分農民專業合作社突破社員制、封閉性原則,超范圍吸收農民資金卻未用于農業生產,而是高息放貸賺取息差,資金鏈斷裂、暴力催債、“跑路”事件等頻頻發生。此類案件主要涉及河北、江蘇、遼寧、河南、山西、山東等地,個別地方已經出現行業性風險。一些農民專業合作社或由原先開辦擔保公司、投資公司的經營者發起設立,或以合法身份為幌子,仿照銀行外觀設立營業網點,通過代辦員、業務員廣泛吸收農民存款,欺騙性極強,嚴重損害了農民利益,影響農村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
(四)其他領域。比如,在房產界中以返本銷售、售后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以轉讓林權并代為管護、以代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比如,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比如,以高價回購收藏品為名非法集資。
由此可見,非法集資退還非法所得是否可以從輕處罰的這個問題的答案當然是毋庸置疑的,但是這里的退還非法所得是建立在犯罪嫌疑人自覺主動的,如果非法集資案件完結了以后工作人員主持的退還非法所得那性質可就完全不一樣了。關于退還非法所得也并不見得所有的受害者能夠如數追回自己的損失,因為有時候只能追繳回多少算多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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