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您在看新聞、看電視劇的時候,應該看到過這樣的情況:一個人為了達到自己的目的而把他人關起來,即非法拘禁。那么,非法拘禁罪的構成要件究竟有哪些呢?此外,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非法拘禁罪怎么判刑呢?下文將為您做一個較為詳細的介紹。
一、非法拘禁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構成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
人身自由是意志自由與行動自由的統一,而不是單純的意志自由。比如父親不滿足兒子節假日去旅游景點游玩的要求,不給予游玩費用,并無侵犯人身自由之處。人身自由既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要內容,又是他人行使民主權利的基本條件。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非法拘禁的方式方法并無限制,既可以是強制性的,也可以是非強制性的;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所謂剝奪他人人身自由,是指使他人無法離開一定的處所,即他人的活動自由完全被控制在一定的空間范圍內,并持續一定的時間。
3、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對他人非法拘禁,情節一般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構成由非法拘禁罪轉化而成的故意傷害(重傷)罪、故意殺人罪,根據刑法典第17第第2款的規定,應負刑事責任。
4、本罪在主觀方面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
為索取債務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亦構成本罪。
二、非法拘禁罪怎么判刑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所謂具有毆打、侮辱情節,是指為實行非法拘禁而在拘禁過程中進行毆打或侮辱。作為非法拘禁罪嚴重情況的毆打、侮辱是否包括毆打、侮辱行為獨立構成犯罪的情形,應當包括輕傷罪和侮辱罪在內,但是不應包括重傷害的故意傷害罪在內,對于過失造成重傷的,應適用非法拘禁罪的加重結果犯之法定刑;故意造成重傷的,則應根據本條第2款的轉化犯規定,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所謂“致人重傷”、“致人死亡”僅僅是指過失致人重傷、致人死亡,且不包括以輕傷為故意而過失地造成重傷的情形在內,因為這種情形仍為故意重傷罪的范疇。
綜上,是關于“非法拘禁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以及“非法拘禁罪怎么判刑”的有關內容,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非法拘禁它是一種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被法律所禁止,如果您在沒有合法依據的情況下去拘禁他人,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時,對于此罪的定罪量刑還需要結合具體的案情來看。因此,當您或者是您的其實涉嫌此罪時,建議您最好是咨詢一下刑事方面的專家律師,讓律師給您提供有效的幫助。
非法拘禁罪立案標準是怎么樣的
非法拘禁罪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怎么計算刑事犯罪追訴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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