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人單位工作一段時間被開除后,需要將自己勞動所得 工資結算之后方可離開,這是勞動者的權利。但是大部分企業(yè)都是以月或者年為單位結算工資,勞動者通常不是趕在發(fā)工資時離開單位的,這就涉及到一個問題:被開除了怎么結算工資?
一、被開除了怎么結算工資?
1、“開除”員工,按現(xiàn)行法律來說就是解除勞動合同。
2、員工離職時,用工單位應該給員工結算工資。
3、對于給用工單位帶來損失,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但有所限制。
二、開除結算工資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第16條規(guī)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shù)卦伦畹凸べY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因此,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勞動者的賠償責任,用人單位可以依約定要求勞動者賠償。
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勞動者的賠償責任,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了經濟損失,用人單位能否要求其賠償,法律法規(guī)沒有明確規(guī)定。在這種情形下,用人單位不能要求勞動者賠償。理由是:
①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是勞動關系,不是民事權利義務關系,不適用民法的歸責原則;
②除了《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二種情形外,用人單位是否享有向勞動者索賠的權利取決于雙方的約定,如果沒有約定,應當視為用人單位對該項權利的放棄;
③在我國,立法者的本意是限制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索賠的權利。
用人單位開除員工也就是要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應該在員工離職時給員工結算工資,如果許要勞動者賠償損失,也應當在此時按照勞動合同結算清楚。這些都是在我國法律上能找到根據的,我國法律同時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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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保定律師石進學, 河北宇昊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師,1995年以保定地區(qū)第六名的高分通過律師資格考試,1996年在該所執(zhí)業(yè)至今。石進學律師具備扎實地法律專業(yè)功底,經過20余年的執(zhí)業(yè)又具備了豐富的辦案經驗。在執(zhí)業(yè)過程中視當事人之托為己任,并注重辦案的社會效果,始終堅持“替百姓說話、為企業(yè)分憂”的樸實宗旨,多起案件的辦理結果均受到了委托人的好評。特別是1997年辦理的四川76名民工索要勞動報酬一案,在民工一方準備好炸藥包,廠方法人代表聘請保鏢雙方矛盾一觸即發(fā)的危急情況下,與民工在磚廠同吃同住四天四夜,睡磚窯、喝井水,穩(wěn)定民工情緒,做廠方工作,終于成功將該案調解。保定市司法局發(fā)出工作簡報,予以表彰,保定日報、保定晚報也分別刊發(fā)了題為《石律師出現(xiàn)在危急時刻》和 《 勞資雙方劍拔弩張,情急之中律師挺身》的相關報道。在辦理各類委托案件的同時,先后擔任多家重點企業(yè)、公司的法律顧問,為企業(yè)的生產經營保駕護航,深得顧問單位的信任。 突出優(yōu)勢:22年辦案經驗、專業(yè)理論扎實、誠實信用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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