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指的是公司、企業、個人或其他組織沒有經過批準,通過不正當的渠道,違反法律法規,向社會公眾或者集體募集資金的行為。這樣不能加以識別的大眾百姓就會被其洗腦,反遭利用,進行欺詐。這樣的人不在少數,甚至不少都成為其中的協助人員,但卻不知已觸犯相關法規。下面小編為大家重點解讀處置非法集資協助人員條例。
根據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征求意見稿)第一章總則,第三條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對其違法行為承擔責任。本條例所稱非法集資協助人,是指為非法集資提供推介、營銷等幫助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第三章行政調查,第十五條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發現未經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籌集資金的行為,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非法集資行政調查,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一)設立互聯網金融企業、資產管理類公司、投資咨詢類公司、各類交易場所或者平臺、農民專業合作社、資金互助組織以及其他組織籌集資金的;
(二)以發行或者轉讓股權、募集基金、銷售保險,或者以從事理財及其他資產管理類活動、虛擬貨幣、融資租賃、信用合作、資金互助等名義籌集資金的;
(三)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種植養殖、項目投資、售后返租等名義籌集資金的;
(四)無實質性生產經營活動或者虛構資金用途籌集資金的;
(五)以承諾給付貨幣、實物、股權等高額回報的形式籌集資金的;
(六)通過報刊、電視、電臺、互聯網、現場推介、戶外廣告、傳單、電話、即時通信工具等方式傳播籌集資金信息的;
(七)其他違法籌集資金的情形。
第四章行政處理,第二十三條經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認定為非法集資的,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應當向非法集資參與人退還資金。這里處置非法集資協助人員是依據前者條例而定。
非法集資人和非法集資參與人就資金清退方案達成一致意見的,由非法集資人自行清退。
非法集資人和非法集資參與人未就資金清退方案達成一致意見的,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負責協調組織資金清退工作。非法集資參與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進行申報登記。
第五章法律責任,第三十條協助非法集資的,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總而言之,無論非法集資協助人員采取什么樣的手段,以什么樣的形式,用什么口號推廣,只要是涉及非法集資,都是屬于非法的,并接受相關處置。所以大家一定要認真讀懂以上處置非法集資協助人員條例,學會甄別身邊的一些事物,以防深受其害,陷入不法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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