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是勞動者加班應該獲得的報酬,它亦是勞動者在工作中十分關心的問題之一。那么,在法律上,計算加班費時要以什么為基數呢?當您將加班費按照相應的基數都計算好之后,用人單位卻說只能補休不給加班費,您可能會問:單位用補休來代替加班費合法嗎?下面將為您做一個較為具體的講述。
一、計算加班費時要以什么為基數
加班費的計算基數按照以下順序,共有三種確定方式:
1、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于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2、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按以上原則計算的假期工資基數均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另外,加班加點的日工資計算:按上述原則確定的計算基數,除以每月計薪天數21.75天;小時工資的計算:日工資除以8小時。
二、補休代替加班費合法嗎
雙休日加班可以安排補休。職工正常工作時間為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勞動法》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工資報酬。由此可見,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企業可以首先安排補休。在無法安排補休時,才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加班費。
當企業能夠安排職工補休時,職工應當服從。這既保護了勞動者的休息權,又利于職工的身體健康,也使職工及時恢復體力投入新的工作,有利于安全生產。除了雙休日以外,職工在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以及在法定節假日加班,公司都必須支付加班工資,不能以補休代替加班費。
時代不同了,老板們必須要有這樣的意識:即便勞動者是在給老板打工,但他并不是將自由賣給了老板,也不再是奴隸,他的合法權利,比如:向老板索要加班費等,是受法律保護的。當您在工作中,被單位侵權時,建議您可以去咨詢一下專業的律師,讓律師幫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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