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單位為了提高勞動者的工作能力,會選擇在雙休日對勞動者進行培訓或者是召開相關的會議。但是從加班的意義來看,單位安排勞動者雙休日培訓開會算加班嗎?如果因此而發生了加班爭議,對于員工加班的事實應由誰舉證呢?對于這些問題的具體內容,下文中將一一為您進行說明。
一、雙休日培訓開會算加班嗎
首先,單位內部培訓不同于在單位外的培訓,一般都是單位讓員工去參加的,而且從實際情況來看,雖名曰培訓,但多是內部的業務交流,可能是單位想避開加班的概念而如此稱呼的。溝通會議大部分也是單位要求開的。這里說的單位要求,當然也包括單位的管理人員要求下屬員工的會議。因為在這種情況下,管理人員就代表了單位。
其次,一般來說,內部培訓和溝通會議既然是單位要求的,就體現了單位的意志。但是有少數的例外,比如公司老總要求員工在工作時間外去為自己做私事。
綜上所述,單位在雙休日安排的內部培訓和溝通會議都是屬于加班的項目,應該按照有關規定要求單位給予加班工資。如果企業想避免這種情況發生,最好在工作時間進行這些培訓與會議。
現在人們還對一些其他單位的活動有這樣的疑問。比如單位在雙休日舉辦員工文體活動是不是加班呢?回答是只要該活動是單位辦的,單位要求參加的,應該算加班。
二、員工加班的事實應由誰舉證
加班,是指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外繼續工作。舉證責任則是指當事人對自已提出的主張要提供證據進行證明,否則應承擔不利后果。在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一般是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即誰提出請求,誰就要證明該請求的合理性,否則就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而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的舉證責任,并不完全依照民法上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而是規定了一部分舉證責任應當由用人單位來承擔?!?a href='http://www.7756740.cn/zhongcai/4.html' target='_blank' data-horse>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周期編制工資支付記錄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備查。工資支付記錄表應當主要包括用人單位名稱、勞動者姓名、支付時間以及支付項目和金額、加班工資金額、應發金額、扣除項目和金額、實發金額等事項?!?/p>
因此,在與用人單位因加班產生勞動爭議案件中,勞動者可以提請仲裁委要求用人單位提供工資表,以證明勞動者的工資內是否包括有加班費。如果有加班費,公司應當提供加班費的計算依據。實務中,勞動仲裁委或者法院也會根據案情或者依據地方規定要求單位提供相應的考勤表,因為工資的發放一般是依據考勤情況作出的,如果考勤記錄中表明勞動者存在加班,而用人單位又沒有相反的證據證明該加班無效,則應當支持勞動者的主張。
對于員工加班的事實應由誰舉證?對于這些問題,上文中都有十分詳細的介紹,希望這些內容能夠給您帶來幫助。在雙休日培訓開會屬于加班的情況下,單位應當支付員工加班工資,或者是安排補休來代替。如果單位沒有付加班費,也沒有安排補休,那么勞動者可向單位主張加班費,并對加班的事實進行舉證。這就需要勞動者及時收集好相關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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