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執罪一般指的是被告人被法院判決相關處罰結果后,被告人在有能力執行相關決議的情況下而拒不執行的行為。如果對被認定為拒執罪產生異議的話,除了可以申請由公安機關進行案件的重新調查,也可以由當事人自己尋找新的證據進行自訴以申請法院重新進行審理。自訴拒執罪如何找證據?拒執罪提起刑事自訴的條件有哪些?
自訴拒執罪如何找證據?
最高法院發布了《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除了通過公安、檢察機關,走公訴程序追究拒執罪外,老百姓也能通過自訴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拒執罪提起刑事自訴的條件有兩個:
1、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具體來說,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實施了下列八種行為之一:
(1)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采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執行的;
(2)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4)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5)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哄鬧、沖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6)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7)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8)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2、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自己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主要是要調查被告人的財產情況,比如名下的存款、不動產以及車輛登記記錄等。但是要注意的是,在搜集拒執罪的證據時要采用合法的手段,不得隨意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
在我國關于拒執罪可以追究幾次
拒執罪單位犯罪主體的參考依據是什么
拒執罪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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