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解釋: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定義、量刑】
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解釋】本條是對搶劫罪及其刑事處罰的規定。
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根據本條規定,構成搶劫罪的顯著特征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財物”。所謂“暴力”,是指犯罪人對財物的所有者、管理人員實施暴力侵襲或者其他強制力,包括捆綁、毆打、傷害直至殺害等使他人處于不能或者不敢反抗狀態當即搶走財物或者交出財物的方法。所謂“脅迫”,是指以當場使用暴力相威脅,對被害人實行精神強制,使其產生恐懼,不敢反抗,被迫當場交出財物或者不敢阻止而由行為人強行劫走財物。如果不是以暴力相威脅,而是對被害人以將要揭露隱私、毀壞財產等相威脅,則構成敲詐勒索罪,而不是搶劫罪。所謂“其他方法”,是指對被害人采取暴力、脅迫以外的使被害人處于不知反抗或者不能反抗的狀態的方法。例如,用酒灌醉,用藥物麻醉等方法使被害人處于暫時喪失知覺而不能反抗的狀態下,將財物當場掠走。在這里,必須是由于犯罪分子故意造成被害人處于不能反抗的狀態,如果犯罪分子利用被害人睡熟或者醉酒不醒,趁機秘密取走數額較大的財物,則不構成本罪。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搶劫過程中故意殺人案件如何定罪問題的批復中規定,對行為人為劫取財物而預謀故意殺人,或者在劫取財物過程中,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殺人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行為人實施搶劫后,為滅口而故意殺人的,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定罪,實行數罪并罰。
構成本罪,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并且實施了非法占有或者意圖非法占有的行為。
(2)行為人對被害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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