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作為一種擾亂社會治安,破壞正常社會金融秩序的一種方式。在我國較為普遍,大多以詐騙或高利息高回報為誘餌。被害者被騙后應及時向公安機關舉證,來嚴懲非法集資的犯罪嫌疑人。下面小編就數額多少算非法集資都有哪些規定為你進行詳細解答。
我國法律規定非法集資犯罪數額認定 立案標準:《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二十八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十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百五十戶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擾亂金融秩序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多少人不算非法集資行為?
非法集資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單位,如果是單位,150人以下。
非法集資:利用不法手段集資(如:高息,高回報等)。
二、非法集資的概念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非法集資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
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一)集資后不用于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于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三)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四)將集資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六)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八)其他可以認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這里又分為個人非法集資和單位非法集資兩種犯罪形式。當然金額也各不相同,還對行騙的具體人數做較為具體的說明。對非法集資來的錢財不能進行說明和任意揮霍的國家如查處屬實,對行騙人將嚴加處理。
非法集資罪立案標準是怎么規定的
眾籌與非法集資的界限
非法集資罪的數額怎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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