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有很多的年輕人的整個人生價值觀都真的是有很大的瑕疵的,在信用卡詐騙案件當中,甚至發生過在校研究生,因為惡意透支數額較大所以直接選擇了自殺的這種方式來結束了自己的生命。從當事人的行為跟學歷不難看出,應試教育下產生的某些畸形的教育成果,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的內容是信用卡詐騙死了以后不起訴的依據是什么?
一、信用卡詐騙死了以后不起訴的依據是什么?
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經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犯罪或者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從而決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一種決定。由于免予起訴的取消,對于其適用的對象,則擴充到不起訴中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2條規定,刑事訴訟法修改后的不起訴決定的適用范圍是: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的。凡是不起訴的案件.應制作不起訴決定書。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規定,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
所謂“使用”。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利用偽造的信用卡,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包括用偽造的信用卡購買商品、支取現金,以及用偽造的信用卡接受用信用卡進行支付結算的各種服務等。
所謂“偽造的信用卡”。是指仿照信用卡的樣式、圖案、色彩,采取印刷、描繪、影印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制造出來,以冒充真的信用卡的假信用卡。
2、使用作廢的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
所謂“作廢的信用卡”,是指根據法律和有關規定不能繼續使用的過期的信用卡、無效的信用卡、被依法宣布作廢的信用證以及持卡人有信用卡的有效期內中途停止使用,并將其交回發卡銀行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
所謂“冒用”,是指行為人以持卡人的身份,非法使用他人的信用卡,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4、惡意透支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
所謂“惡意透支”,是指信用卡透支經過銀行兩次催收并超過三月不歸還。
三、信用卡詐騙罪量刑標準
對于信用卡詐騙罪量刑標準,根據我國刑法第196條第1款的規定:
1、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的,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犯禁;
2、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金;
3、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的,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沒收財產。
注: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的《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5000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5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2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將所有的詐騙所得的財物全部揮霍,且無力償還的,或者多卡惡意透支的等等。
我國刑法當中規定的不起訴的條件就包括犯罪嫌疑人已經死亡。所以實施信用卡詐騙的犯罪嫌疑人,不管是因為何種原因已經死亡了的情況下,整個案件只能按照不起訴來處置,受害者不能夠再追究其家屬或者其他人來償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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