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信用卡的時候登記的都是當事人身份證上的真實信息,所以信用卡詐騙的這種案件大多數的情況下都是自己的信用卡被其他人非法使用了,很少有持卡人會做出信用卡詐騙這么無知的事情的。但是有些被利用的持卡人主要是遇到這種事情以后不太清楚在我國信用卡詐騙由哪個地方受理?
一、在我國信用卡詐騙由哪個地方受理?
1、低于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的,由事發地所屬的派出所受理。
2、達到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的,由事發地所屬的刑偵部門管轄。
最簡單的辦法是在事發地撥打110,向110說明具體情況后,會有警察出警處理的。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十五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條第三款的規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地和犯罪結果地。根據上述規定,犯罪行為地、犯罪結果地以及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偵查。詐騙犯罪案件的犯罪結果地是指犯罪嫌疑人實際取得財產地。因此,除詐騙行為地、犯罪嫌疑人實際取得財產的結果發生地和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外,其他地方公安機關不能對詐騙犯罪案件立案偵查,但對于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應當立即受理,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的,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處理。
三、信用卡詐騙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行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騙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并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惡意透支1萬元以上的行為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變聯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在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下持卡人拒不歸還的數額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復利、滯納金、手續費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信用卡詐騙一般都是當地的派出所或者公安部門就能夠受理的,如果是銀行機構直接將持卡人惡意透支信用卡的這種行為訴訟到法院的話,那么也是有信用卡詐騙的案發地的人民法院來管轄的,不過信用卡詐騙必須先由公安機關調查清楚才能移交至法院的。
信用卡詐騙罪數額標準是多少
信用卡詐騙罪立案標準是什么?
信用卡詐騙罪追訴時效是多久,立案標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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