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一些黨員公職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參與組織非法集資,給人民群眾的財產造成損失,在社會上也產生了惡劣影響。非法集資是一種違法行為,其對象是社會公眾,作為公職人員,在生活中更應該嚴格要求自己。那么,公職人員參加非法集資的法律后果是什么?下面我們一起跟隨小編做個具體了解。
一、公職人員參加非法集資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對黨員、國家公職人員違反本通知“七不準”的相關行為,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批評教育,限期整改。對拒不改正或造成惡劣影響的,紀檢監察機關和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對本地、本部門黨員、國家公職人員組織、從事、參與非法融資活動不制止、不查處,或者對引起的嚴重違法違紀問題隱瞞不報、壓制不查的,對非法集資整治與規范工作不力而引發群體性事件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分管領導及主要領導責任。
利用債權債務糾紛,策劃、慫恿、參與打砸搶、綁架、非法拘禁人質、煽動鬧事等違法行為,違者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組織處理、黨政紀處分;對造成嚴重社會后果、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公職人員不得參與哪些類型的集資活動?
黨員干部和公職人員要帶頭遵紀守法,自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不得參與民間非法金融活動,不準有以下行為:
1、組織、從事、參與非法集資活動;
2、組織、從事、參與民間高利貸活動;
3、組織、從事、參與高利轉貸行為;
4、為民間高利貸活動提供擔保;
5、為高利借貸活動、非法集資活動提供方便和保護;
6、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以投資或出借資金等形式獲取高額收益回報;
7、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向管理和服務對象無償或低息借款,高利出借資金給管理和服務對象。
三、非法集資的特點是什么?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包括沒有批準權限的部門批準的集資;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準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
2、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里“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4、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為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投資人(受害人)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
綜上所述,非法集資活動本身是不合法的,公職人員參與的話,輕者受到黨內警告、處分或者開除公職。嚴重的還會被檢察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如果公職人員是組織者,非法集資數額構成立案標準的話,量刑最高可以是無期徒刑。
非法集資罪立案標準是怎么規定的
非法集資罪和民間借貸的區別
非法集資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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