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身欠債還錢,天經地義的這樣一個基本的道德問題在當今時代好像顯得有些蒼白無力,尤其是那些涉嫌拒執罪的當事人,可以說是欠的款項非常的多,公司由于討要不到這筆款項,可能下面的很多普通勞動者都根本就沒有辦法得到薪資的。雖然拒執罪2018司法解釋也比較明確,但改變不了拒絕這種行為實際操作的種種困境。
拒執罪2018司法解釋主要是什么?
“拒執罪”應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司法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含義問題,解釋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并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為依法執行支付令、生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所作的裁定屬于該條規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屬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在現在的拒執罪的司法解釋當中只是規定了幾種情節比較嚴重的行為,比如說和國家工作人員串通,甚至有些直眛了良心的當事人選擇將財產故意損毀都堅決不執行法院的判決,包括在工作人員查封財產的時候各種不配合,拒執罪的量刑最嚴重的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在我國關于拒執罪可以追究幾次
拒執罪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拒執罪移送申請書應該怎么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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