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現在我國執法機構對老賴確實比較欠缺有效的監管措施,導致有一部分老賴在收到了法院的判決書以后,不把錢償還給債權人卻選擇重新換個地方另行開張的這種做法非常多,甚至有些人居然能夠堂而皇之的逃到國外,并且在國外的生活根本就不受任何影響。我國很多的民眾都特別好奇在我國拒執罪法院能上網追逃嗎?
在我國拒執罪法院能上網追逃嗎?
法院不存在追逃,除非報了拒執罪,公安局通緝了,才能追逃
“拒執罪”應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司法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含義問題,解釋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并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為依法執行支付令、生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所作的裁定屬于該條規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屬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際操作當中對拒執罪的當事人發布網上通緝令的情況很少,幾乎可以說就沒有,如果能夠對這些老賴網上通緝的話,也就不可能存在有些拒執罪的當事人在國外重新開張的這種狀況了,所以目前我國在辦理拒執罪的這方面的法律急需完善。
拒執罪單位犯罪主體的參考依據是什么
拒執罪移送申請書應該怎么寫?
拒執罪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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